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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亩梨树被强制清理,工程项目部干的?省高院再审裁定:乡政府才是被告!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6-12
村民承包种植的10亩梨树遭某道路建设项目部组织人员强制清理,补偿款却全都打给了村委会。村民对此不服将乡政府诉至法院,可一审、二审均裁定驳回起诉,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作元律师团队的张作元律师在河北省L市代理的案件中,修路征地项目的强制清除主体被两审法院认定为“工程项目部”,村民针对乡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均被认定“被告主体不适格”进而遭裁驳……
那么,乡政府真的和此事毫无关系吗?省高院在再审审查后又将给出怎样的“最终裁定”呢?

【10亩梨树被强制清理,工程项目部干的?】
委托人李先生在河北省L市下辖某村承包有果树地一块,有2000年7月与村委会签订的《果树承包费协议书》等为证。李先生一直在此种植梨树。
2021年,涉案片区被纳入某道路建设项目范围内,委托人的承包地面临征收。征收方并未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补偿安置并清除地上物,而是在当年9月由工程项目部组织人员直接对涉案土地强制清理,补偿款则迳行打给了村委会。
显然,工程项目部根本无权强制清理咱老百姓的地上物,而鉴于梨树等的所有权归村民,补偿款也不应支付给村委会,而是应当在与村民协商不成时由县级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案发后李先生曾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当时的出警民警告知其涉案强制行为系乡政府组织实施。面对明显不合法的强制执行,李先生决定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乡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但让李先生出乎意料的是,一审法院竟认定李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强制执行系乡政府所为,强制清理是由工程项目部组织人员实施的,李先生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裁定驳回。
工程项目部是管施工的,哪来的权力强制清除咱老百姓种的梨树?李先生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然而市中院却在二审中采信了对项目部负责人的询问笔录、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坚持认定乡政府并未实际实施强制清表行为,终审裁定维持了原裁定。
【省高院再审成功翻盘:基于征地需要的强制执行应由乡政府担责】
一个看上去法律事实十分清晰的案件,竟然连实质性审理都开启不了?不信邪的李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作元律师指导下,继续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25年7月作出(2024)冀行申1037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案件自此终于迎来了一线生机。

本案再审审理中,张作元律师团队指出,本案系政府主导的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村民的梨树系因该工程征地而被强制清理。
那么工程项目部作为民事主体显然无权实施任何行政强制,其强制清理行为应视为接受乡政府的委托,法律责任应当由乡政府承担。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也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鉴于乡政府已在此前庭审答辩中认可涉案土地处于征收范围内且由其负责征地实施工作,那么本案应当推定乡政府为实施强制清理行为的主体,其作为本案被告也完全适格。
2026年1月2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作出(2025)冀行再27号《行政裁定书》,认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终审裁定撤销河北省xx县人民法院及河北省L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指令L市xx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这一重大的程序性胜诉也为本案确认强制清理行为违法奠定了坚实基础。

张作元律师团队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一个看似简明的“确认强制拆除/清表行为违法”的诉讼,落实起来却并不容易,咱农民朋友还得做足面对困难的准备,不能急于求成。
而本案暴露出的真正问题则在于“程序空耗”——明明十分清楚的法律事实和关系,非得走一波再审才能开启实质性审理,一晃3年过去了案子又回到了一审法院手中。在2026年的今天仍出现这样的情况,无疑是值得案件参与各方反思和检讨的。
在明律所现有200余位执业律师,近40个律师团队,多由行政法领域执业超10年的资深律师领衔,是国内首批设立专业行政律师团队的律所之一。若您正遭遇相关法律难题,可随时联系在明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维权支持,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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