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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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公司把地租出去,租客却拿走了全部征收补偿款?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7-24

浏览量:

一、导读

 

2001年,凤冈县一家工贸公司拿到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在自家地上建了厂房生产水泥电线杆。后来生意不好停了产。

 

2006年,这家公司把空着的厂房和场地租给了周某某,双方签了租赁协议。

 

到了2014年,这块地被征收了。凤冈县政府直接跟承租人周某某签了补偿安置协议,把钱全部给了周某某。

 

工贸公司不干了——房子是我建的,地是我的,凭什么补偿款全给了租客?于是把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这份补偿协议。

 

二、法院怎么判的?

 

一审(遵义中院):撤销补偿协议。

 

法院认为,县政府光凭一份租赁协议和对周某某的询问,就认定所有房子都归周某某,而且根本没通知工贸公司来参与、没听工贸公司怎么说。

 

二审(贵州高院):维持原判。

 

省高院指出两个问题:

 

  • 第一,事实没搞清楚。 周某某和工贸公司对房子归谁各说各的,县政府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房子归周某某的情况下,直接跟他签了协议。
  • 第二,程序有问题。 县政府明明知道周某某是承租人、工贸公司是出租人,签协议前就该把双方的争议听清楚、搞清楚。没通知工贸公司就直接签协议,程序上站不住脚。

 

三、法律上两个关键点

 

第一,征收方有责任查清楚房子是谁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部门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进行调查登记-4。不是随便听谁说是他的就是他的——得靠证据说话。

 

这个案子里,县政府图省事——光凭一份租赁协议就断定所有房子都是租客的,没去核实出租人(工贸公司)的意见。结果赔错了人。

 

第二,程序必须公正,不能搞“暗箱操作”。

 

“正当程序”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大白话就是:政府做任何可能影响你权益的决定之前,得让你有说话的机会。

 

这个案子里,县政府明知道工贸公司是房屋所有人,却不通知它参与补偿协商,直接跟承租人签了协议——这就是程序违法。

 

四、几点实在的提醒

 

对出租房屋的企业和个人:

 

  • 出租时在合同里写清楚“遇到征收,补偿款怎么分”。 如果当初租约里写明了“房屋补偿归房东,设备等归租客”,就不会有后面的官司。
  • 征收来了别以为跟自己没关系。 只要你是产权人,补偿安置就应该有你一份。征收方找租客谈的时候,你有权知道、有权参与。
  • 觉得权益被侵犯了,别忍着。 这个案子从一审打到二审,两级法院都支持了工贸公司的主张——第三方有权起诉要求撤销侵犯自己权益的补偿协议-5。

 

对征收部门:

 

  • 别偷懒,把权属查清楚再签协议。 只问一方、只听一方就下结论,最后签了协议也可能被法院撤销-2。
  • 程序上别省事。 知道有争议的,把相关利益方都叫来,听意见、查证据,把权属搞明白再补偿。省一道程序,可能就是一场官司。

 

五、总结

 

征收补偿,补的是“产权人”而不是“占用人”。 县政府图省事把钱给了租客,最后协议被法院撤销,还得重新来——偷的懒,迟早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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