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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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情形有哪些?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10-11

浏览量:

导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法律赋予特定主体在法定情形下终止土地使用权利的行政行为。从律师视角看,这一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情形和程序,任何不当操作都可能直接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本文将依据《土地管理法》《民法典》《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客观梳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定情形、关键程序及权利保障要点。

一、 为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

这是集体土地收回中最主要、也最具强制性的情形。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了为公共利益需要(如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卫、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公共事业;以及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土地。

核心特征

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村集体无权自行以“公共利益”为由收回土地。

必须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程序上包括发布征地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拟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

二、 因村庄改造与乡镇规划实施

此类收回旨在优化农村空间布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典型情形

  • 建设村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沼气等公共设施
  • 兴建学校、卫生院、敬老院、村民活动中心等公益事业
  • 在已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旧村改造、“空心村”整治等。

关键程序:此类收回虽由村集体报请、经政府批准,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三、 因土地闲置或用途违反规定

当土地未得到有效或合法利用时,法律规定了收回机制。

收回情形具体表现与法律后果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如获准用于建设乡镇企业,但实际用于商品房开发或长期闲置,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由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如乡镇企业破产、迁出,或公益事业机构撤销,其原有的划拨土地可由村集体依法收回。
闲置土地非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四、 因使用权人死亡或户口迁移

此情形主要涉及具有强烈身份属性的宅基地使用权

使用权消灭:当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且无合法继承人,或其户口已“农转非”并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时,其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归于消灭。

收回程序:村集体可以依法收回该宅基地。实践中,对于地上房屋的处理需格外谨慎,通常应给予房屋价值相应补偿,或待房屋自然坍塌后收回土地。

五、 程序要点与权利保障

无论何种情形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以下程序和权利保障环节都至关重要:

正当法律程序

1、作出收回决定:由法定主体(政府或经批准的村集体)依法作出收回决定。

2、公告与送达:将收回决定依法公告并送达土地使用权人。

3、补偿安置:依法落实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到位是执行收回的重要前提。

4、注销登记:最后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您的核心权利保障

知情权与参与权:在村集体收回中,您有权通过村民会议参与民主决策。

获得补偿权:除因处罚性闲置可能被无偿收回外,其他收回情形均有权获得公平补偿。

救济权:对收回决定或补偿标准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核心建议

总而言之,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一个受到严格法律规制的行为。面对收回,您需要首先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其次审视其程序是否合法,最后核实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当您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可能受到侵害时,及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是捍卫自身土地权益最有效的方式。在情况复杂或涉及重大利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的意见总是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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