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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后房村,征收补偿标准是否覆盖商铺停产停业损失?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7-21
导读:征收公告贴出后,义乌江东街道后房村的商铺经营者们陷入了集体焦虑。他们最关心的问题只有一个:因征收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能否获得补偿?补偿标准又该如何确定?随着义乌城市化进程加速,商铺征收引发的经营中断补偿问题日益凸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作为征收补偿的核心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着万千商户的生计延续与经营复苏。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法律基础与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必须补偿,且需与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安置补偿并列作为法定补偿项目。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补偿标准应依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在法律实践中,停产停业损失包含两个维度:直接经济损失与必要费用支出。前者指因经营中断导致的利润损失,后者包括员工安置、设备搬迁、合同违约赔偿等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中细化列举了可纳入补偿的具体项目:必要留守职工工资、应缴税费和社会保险费、水电仓储等维持费用、合理的场地设备租金及折旧费等。这些规定为商户主张权益提供了明确依据。
2、补偿计算方法的多元实践
补偿金额的确定是征收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点。目前各地主要采用三种计算模式:
经营利润比例法:以纳税凭证为依据,按前年度平均利润计算补偿月数。例如北京采用“(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期限”的公式;马鞍山则按税后月平均利润一次性补偿3个月。
房屋价值比例法:按评估房产价值的一定比例补偿。上海标准为房屋评估价的10%,铁岭为8%;浙江则规定 “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5%” 的底线标准。
综合评估法:当协商不成时,委托评估机构结合经营效益、停业期限等确定补偿。山西、郴州等地明确规定此方式为争议解决途径。
对于义乌后房村这类集体土地上的商铺,还需注意土地性质差异。《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补偿以耕地年产值倍数为基准,但具体到商铺经营损失,仍需参照地方细则执行。
3、商户维权的关键路径
实际经营者常陷入法律身份困境。租户虽非房产所有者,但作为直接经营者,仍有权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承租人的损失补偿 “可依照约定分配;无约定的,可直接补偿给经营者”。
维权过程中,商户需重点准备三类证据:
经营合法性证明:营业执照(地址需与经营地一致)、完税凭证;
损失量化证据:财务报表、员工劳动合同、设备清单、租赁协议等;
征收关联证明:征收公告、评估报告、搬迁通知等。
当补偿方案明显不合理时,法律赋予商户复核评估、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救济手段。如通化市规定,对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商户,仍可按照房屋租金标准的3倍月租金额补偿,避免因财务不规范剥夺补偿权利。
4、集体土地商铺的特殊考量
后房村作为集体土地上的商铺聚集区,其补偿标准需特别注意土地性质带来的差异。集体土地征收中,商铺补偿包含四大板块:土地补偿费、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
其中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年产值6-10倍计算,而经营损失补偿则需单独主张。实务中常见做法包括:
按房屋面积补偿:如某地规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100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70元;
结合经营年限评估:对持续经营多年的老店,考虑商誉损失因素;
过渡期双轨制:18个月内补偿6个月损失,18-24个月补偿10个月,超期按月追加。
补偿款到账不是终点,而是商户重生的起点。对义乌后房村的商铺经营者而言,准确理解停产停业损失的法律内涵,把握“经营效益+停业期限”的双核计算原则,才能在征收谈判中守住经营血脉。
随着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推进,省内对经营性用房征收补偿日益规范。无论是选择利润比例法还是房屋估值法,商户都应牢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是“施舍”,而是法律明确保障的生存性权利。只有充分主张这份权利,被拆掉的商铺才能在别处重燃灶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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