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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沿河50米搬迁范围内,为何出现同一街道不同村落的补偿方案差异?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7-17
导读:天津市北辰区子牙河滨水生态修复工程作为市级重点工程,其征收范围涉及青光镇下辖的韩家墅村、李家房子村、铁锅店村等五个行政村。在统一划定的50米搬迁红线内,各村补偿方案却呈现出显著差异:韩家墅村经营性用房按评估价120%补偿,而相邻的李家房子村仅按100%执行;铁锅店村宅基地置换系数达1:1.3,刘家码头村则限定为1:1.1。这种“同河不同价”现象引发群体性质疑,其本质折射出集体土地征收中法律适用统一性与地方实践灵活性之间的深层矛盾。
在北辰区青光镇沿河50米搬迁范围内,补偿差异突出表现为三重分裂:
补偿方式割裂:韩家墅村村民可选择货币补偿(5500元/平方米)或房屋置换,而胡园村部分村民仅开放“拆一还一”的产权调换,且安置房区位差异显著;
附着物补偿悬差:同规格砖混房屋在韩家墅村按2800元/平方米补偿,胡园村则被认定为“非完整产权”降至2400元/平方米;
社保安置分化:韩家墅村整体纳入失地农民社保体系,胡园村却要求村民自付30%参保费用。
这些差异引发村民质疑:同一街道的搬迁政策为何如此分裂?
土地权属与用地性质差异:
沿河村落虽同属青光镇,但土地性质存在实质区别:韩家墅村部分土地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转为建设用地,搬迁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5500元/平方米标准;胡园村沿河地块仍保留集体土地性质,补偿需依据《土地管理法》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补偿标准为51万元/公顷(约340元/平方米),仅为国有土地补偿的6%。
这种“一地两制”现象,本质上源于土地管理制度的历史断层。
房屋建造年代与产权认定差异:无证房屋的补偿命运,取决于建造年代与政策衔接:韩家墅村1980年代自建房因持有村委会建设批文,被认定为“历史遗留合法建筑”,享受全额补偿;胡园村2010年后新建房屋因未取得规划许可,被纳入违建范畴,仅给予材料成本补偿。
这种认定差异体现了法律适用中的时际法原则冲突——用新法规制旧房是否公平?
补偿计算方式差异:
补偿金额的计算维度存在结构性分化:
土地贡献率计算:韩家墅村因参与过河道整治,补偿金增加15%的“土地贡献系数”;
安置成本抵扣:胡园村安置房配建学校,每户被扣除3万元“配套建设费”;
集体留存比例:韩家墅村集体留存土地补偿费的30%用于产业开发,胡园村留存比例高达50%,直接减少村民到手金额。
村集体议价能力与安置方案差异:
村集体协商能力直接影响补偿结果:韩家墅村依托律师团队参与谈判,争取到10%的“搬迁奖励金”;胡园村因未及时主张权利,安置方案直接采用政府标准模板,未包含过渡期租金补贴。
这揭示出补偿博弈中程序参与权的不对等——组织化程度高的村庄更可能争取有利条款。
法律裁量空间与行政实践:
北辰区政府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中明确:“补偿标准可根据被征地单位具体情况调整”,该授权条款赋予基层三大裁量空间:
认定标准裁量:对“一户一宅”的认定,韩家墅村接受分户子女单独确权,胡园村坚持按原始户籍合并计算;
替代方案设计:针对渔民群体,韩家墅村提供渔船折价补偿+转产培训,胡园村仅按废铁收购渔船;
历史问题处理:对于知青返城所建房屋,韩家墅村参照公房标准补偿,胡园村则拒绝认定其权利人资格。
这种裁量权本为保障个案正义,但缺乏透明度时易滋生不公。
走向补偿公平的路径:
弥合补偿鸿沟需构建三重机制:
差异化前提下的统一基准线: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建立沿河搬迁最低补偿保障标准,确保无论土地性质如何,被搬迁人实际所得不低于北辰区农村人均年收入6倍。
产权认定程序再造:设立历史建房联合认定委员会,整合规划、档案、村委会三方证据,避免“同年代房屋不同命运”。
村域协商能力补强:引入律师援助强制程序,在补偿方案听证阶段为弱势村集体提供专业支持,平衡谈判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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