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立即咨询

‌广州塔南广场住宅征收现“评估差异”纠纷,技术报告是否存在人为操纵?‌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7-16

浏览量:

导读:2025年初,广州塔南广场城市更新项目进入关键阶段,却因住宅征收评估价差引发群体性争议。数十户居民联名指控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存在“系统性低估”,与周边二手房交易价差达35%-42%。更值得关注的是,居民提供的自行委托评估结果与政府采信报告存在显著差异,这种“技术分歧”将法律争议焦点引向评估方法论的选择性适用问题——究竟是专业技术判断的自由裁量,还是存在人为干预的合规风险?

1、评估差异纠纷的法律定性

(1)技术争议背后的双重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根据《征收条例》第20条,评估机构虽为市场化主体,但其选定程序(摇号/招标)及评估标准适用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广州住建局2024年12月公布的《评估机构备选名录》管理细则,实质上构成了行政委托关系。

民事侵权关系:若查实评估人员故意采用不恰当比较案例或调整系数,可能构成《民法典》第1165条的专业服务侵权。2024年天河区法院(2024)粤0106民初2345号判决中,某评估师因恶意下调成新率系数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司法审查的技术困局

形式审查局限性:当前行政诉讼对评估报告的审查多集中于签字资质、评估期日等程序要素,对技术参数的实质审查依赖专家辅助人制度。如(2023)粤71行终489号案所示,法院对容积率修正系数的合理性认定存在明显专业障碍。

大数据评估的透明度危机:该项目采用的AVM自动估值模型,其算法黑箱特性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4条“说明理由义务”难以落实。评估机构援引商业秘密拒绝公开特征变量权重,形成新的程序正义盲区。

2、人为操纵的证明标准与认定路径

(1)违法性判定的“红绿灯”指标体系

红灯指标(直接证据):评估时点故意错配(如采用楼市低谷期而非征收决定公告日),可比案例的空间歧视(排除半径1公里内高价成交样本),参数调整突破《房地产估价规范》浮动上限(如朝向修正超±15%)

黄灯指标(需综合判断):特殊因素未予扣减(如地铁施工期噪音折价),收益法适用性争议(商业物业却拒绝采用收益还原法),评估机构与建设单位存在关联交易(通过股权穿透可发现)。

(2)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践突破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2024)粤71行初156号判决中创设“初步证明-合理解释”规则:当申请人提供同期相邻地块评估单价差异超20%的初步证据后,征收部门须举证说明差异的合理性依据。本案中居民提供的珠江帝景苑同期评估案例,可能触发该规则的适用。

3、制度完善的三维建构

评估伦理的法律化:建议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增设“利益冲突申报”条款,要求评估师对委托方背景、项目利害关系进行书面说明,并纳入评估报告附件备查。

技术民主的程序嵌入:参照深圳前海模式建立“评估参数听证会”制度,对修正系数、比较案例选取等关键环节进行公开质证,必要时引入专家陪审员参与合议。

区块链评估存证:利用时间戳技术固化评估数据采集过程,将现场查勘记录、市场交易数据等上链存证,解决《电子签名法》第8条要求的“操作留痕”问题。

结语:技术理性与程序理性的双重护航

广州塔纠纷暴露出城市更新浪潮中评估权力的制度性焦虑。当技术报告成为决定公民财产权的“科学砝码”时,法律必须构建更精细的制衡机制——既要尊重专业判断的自主性,又要防止技术权威异化为权力寻租的遮羞布。未来立法或可考虑设立省级评估专家委员会,建立评估报告的“双盲复审”制度,让地标工程的光环之下,每份房产证记载的财产尊严都能得到同等守护。


留言咨询


您好,请问您最近遇到什么拆迁难题,可详细描述,方便律师更好给出维权建议,或在下方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为您安排专业律师回电指导

马上预约咨询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拆迁征地已超20000件,致力于为您争取满意的补偿款。
快速通道:400-092-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