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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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通用机场扩建涉及的143户搬迁,竟存在“早签协议者补偿更高”?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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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3月,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东阳横店通用航空机场改扩建项目建设横店镇区块房屋征收的决定》,宣告了涉及连塘下、龙井山和上石潭三个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的搬迁工作正式启动。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第一阶段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元的签订协议奖”,同时在约定期限内腾空房屋的还能获得每平方米30元的腾空奖励。

这一奖励机制在拆迁公告贴出后,在待搬迁的居民中掀起了巨大波澜。早签者笑容满面,晚签者则暗自懊恼。“早签协议者补偿更高”的政策将签约时间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在搬迁户中划出一道无形的分界线。

1、奖励机制,写在方案中的差别对待

东阳横店通用机场改扩建项目涉及横店镇区块三个征收红线区域,包括连塘下、龙井山和上石潭。2021年3月7日,东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正式征收决定,同时公布了详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方案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三种安置方式选择:屋基安置、货币补偿以及两者结合的组合安置方式。但引发争议的并非安置方式本身,而是其中明确的奖励措施。

方案第十二条规定,“签订协议奖”与“腾空房屋奖”构成双重奖励机制。根据该机制,被征收人在第一阶段签订协议的,可按建筑面积获得每平方米40元的奖励;按时腾空房屋的再获每平方米30元的奖励。

以一户100平方米的房屋计算,早签且按时腾空的被征收人将获得7,000元奖励。在同等条件下,晚签约的邻居则无法获得这笔额外补偿。

2、效率优先,奖励机制背后的法律逻辑与行政动因

征收补偿中的时间奖励机制并非横店机场项目的创新。在全国各地的征收项目中,类似“早签多得”的政策设计屡见不鲜,其背后有着复杂的法律与行政逻辑。

提高签约效率是首要行政目标。横店机场项目征收决定要求“加快实施”改扩建项目建设,强调项目属于“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利益范畴”。面对工期压力,征收部门需要快速完成签约工作,避免个别协商拖延整体进度。

在行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奖励机制成为推动签约的有效工具。法律框架内,这种机制找到了存在空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赋予地方政府制定补偿方案的裁量权,但未对奖励措施作具体限制。

征收部门认为,奖励是“额外”的补偿,不影响法定补偿标准的公平性。然而,这种逻辑忽略了奖励金本质上是征收补偿款的一部分,差别化的发放方式必然导致被征收人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的差异。

3、隐形压力,奖励机制对签约意愿的实质影响

奖励机制看似自愿,实则对签约决策形成强大心理压力。随着签约阶段推进,奖励金递减甚至归零的设计,创造出“现在不签,以后后悔”的紧迫感。

在横店机场项目中,奖励政策创造了“集体行动困境”。被征收人面临双重压力:既担心早签可能吃亏,又害怕晚签损失奖励。当部分居民在奖励诱惑下签约后,未签约者将承受更大的从众压力。

显失公平的协议可能被撤销,但实践中举证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的行政协议可被撤销。

然而,普通居民很难证明自己受到了“隐形胁迫”。征收部门未直接强迫签约,但奖励递减机制与经济压力结合,形成了一种结构性强制力量,使被征收人难以真正自由决策。

4、法律风险,奖励机制下隐藏的公平危机

横店机场项目中的奖励机制虽然形式上合法,但潜藏着深层次的法律风险。“显失公平”成为征收补偿协议的主要法律争议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奖励机制导致同等房产因签约时间不同而获得补偿差异显著时,可能触发显失公平的法律认定。

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实践中,法院对这类协议的性质认定存在分歧:有的认定为行政协议,适用行政诉讼;有的认定为民事合同,适用民法规则。这种定性分歧直接影响被征收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和成功率。

在横店项目中,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权益面临更高风险。根据方案第九条,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标准仅“按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确定”,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为苛刻。叠加时间奖励机制,弱势群体的补偿权益受到双重削弱。

5、平衡之道,征收补偿中效率与公平的再考量

解决“早签多得”引发的争议,需要重构征收补偿的制度平衡。补偿机制设计应当遵循几个核心原则。

回归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征收补偿本质上是物权转移的对价支付,应确保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能够覆盖其财产损失。时间奖励金不应成为补偿款的一部分,而应作为额外激励,且不应造成补偿总额的显著差异。

程序公正需要实质性保障。横店项目中的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则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或随机方式确定。这一程序需真正落实,避免流于形式。

探索统一的补偿标准计算方法。在横店机场项目中,被征收房屋补偿费评估依据《东阳市房屋重置价格》和《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这种标准化评估应覆盖全部补偿要素,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当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时,应提供便捷的救济渠道,包括行政复核、行政复议和司法诉讼。救济程序本身不应设置过高门槛,变相剥夺诉权。

法律的天平上,效率与公平的砝码需要重新调整。当城市发展的列车呼啸前行时,每一户被征收家庭的补偿协议不应因签约早晚而厚此薄彼。征收补偿应回归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让每位公民都能公平分享发展红利,这才是法治给予搬迁者最好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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