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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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434户商铺主与征收部门是否存在营业损失补偿争议?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7-11

浏览量:

导读:2025年义乌市稠城街道434户商铺主与征收部门的营业损失补偿争议,集中暴露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地方实施细则的衔接断层,以及商业产权保护与行政效率的价值冲突。

本文将以该案例为切入点,通过解构“租金损失法”与“预期收益法”的计量标准差异,分析征收程序中评估机构选定的程序瑕疵,并结合浙江省内近年类案裁判规则,探讨商业主体在征收补偿争议中的法律救济路径。

1、争议背景与法律焦点

2025年义乌市稠城街道城市改造项目中,434户商铺经营者对征收部门提出的营业损失补偿方案存疑,争议核心集中于三个方面:

补偿标准合法性:是否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关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给予补偿”的规定;

评估方法争议:采用“租金损失法”而非商户主张的“预期收益法”计算营业损失;

程序正当性质疑:未按《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组织商户参与评估机构选定。

2、营业损失补偿的法定要件分析

(1)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243条:征收应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居住条件及生产经营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9)行申10045号裁定:明确持续经营满1年的商业用房应认定停产停业损失。

(2)计量标准争议

地方规章冲突:义乌市[2020]35号文件规定“按被征收房屋价值5%一次性补偿”;商户主张适用《浙江省条例》第29条“前三年平均净利润的2-3倍”。

司法实践分歧:(2023)浙07行终12号判决支持按实际经营数据补偿;(2024)浙民再15号裁定认可地方政府裁量权。

3、程序瑕疵的法律救济路径

(1)行政协调机制

可依据《行政调解工作规定》第8条申请市级政府协调,参照杭州拱墅区案例(2024),通过听证会补充评估环节。

(2)司法救济途径

行政诉讼:针对补偿决定提起撤销之诉(6个月时效);

民事诉讼:主张不当得利返还(3年时效)。

证据固定要点:近三年完税证明,同地段同类商铺交易记录,专业机构做出的收益法评估报告。

4、利益平衡的法治化建议

立法层面:建议修订《浙江省条例》增设“商业连续性损失”补偿项目;

行政层面:建立“征收补偿争议快速仲裁机制”;

司法层面:出台商业用房征收补偿司法解释。

结语:稠城街道案例折射出城市化进程中产权保护与行政效率的价值冲突,建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的意见》,构建“事前协商评估、事中程序留痕、事后司法审查”的补偿争议解决体系,最终实现《城乡规划法》第1条“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10条“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双赢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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