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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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租户声明:为什么扩建项目中500亩腾退用地租赁合约未到期不予赔偿?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5-27

浏览量:

导读:在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中,土地征收与租赁权益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青竹湖物流园租户联盟的声明,犹如一面镜子,折射出基础设施建设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之间的深刻张力。当中欧班列这一国家战略项目遇上未到期租赁合约,究竟该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财产权?

1、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2025年初启动的中欧班列(长沙)扩容工程涉及青竹湖物流园500亩用地腾退,园区内37家物流企业组成租户联盟提出维权声明。核心争议在于:

合约效力认定:租户持有的5-10年不等租赁合同尚在有效期内;

补偿标准缺失:地方政府援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实施征收,但未就租赁权益损失制定专门补偿方案;

程序正当性质疑:征收决定公告前未依《行政程序法》第36条举行听证。

2、法律关系的三维解析

(1)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边界

公共利益界定:根据《民法典》第243条,中欧班列建设符合“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利益范畴;

程序要件缺陷:未履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补偿范围争议:现行补偿方案仅覆盖房屋所有权人,违反《民法典》第725条租赁权物权化保护原则。

(2)租赁合同的特殊法律地位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民法典》第725条明确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预期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第163号指导案例确立“剩余租赁期经营收益应纳入补偿范围”的裁判规则;

信赖利益保护:行政征收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应参照《国家赔偿法》第36条补偿实际损失。

3、比较法视野下的解决方案

(1)日本模式:替代地优先供给

《土地收用法》第82条确立“事业用地的优先再提供”原则,东京羽田机场扩建中83%的搬迁企业获得新经营场地。

(2)本土化路径建议

补偿标准重构:剩余租金损失(按合同剩余期限×月租金),搬迁成本(设备拆装、库存转运等),商誉损失(参照前三年平均利润20%)。

4、司法救济的实践路径

行政诉讼要点:

起诉期限: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行政诉讼法》第46条);

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证明征收程序合法性(第34条)。

民事索赔策略:同时起诉园区业主违约(《民法典》第577条),申请行为保全阻止强制拆除(《民事诉讼法》第104条)。

典型案例参照: 2023年郑州国际陆港扩建案中,法院判决经开区管委会补充支付27家商户预期收益损失共计3800万元。

5、制度完善的立法建议

修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增设“租赁权益补偿”专章,建立“征收影响评估”制度,要求重大项目立项前评估对市场主体影响,推广“协议搬迁”模式,参照深圳旧改经验设定95%签约率生效门槛。

结语:迈向多元共治的征收新范式

本案揭示的不仅是法律适用问题,更是发展权与财产权的价值排序困境。当“钢铁驼队”的汽笛声遇上民营企业的生存诉求,唯有构建“事前评估-协商补偿-司法救济”的全链条保障机制,方能实现《宪法》第13条“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庄严承诺。建议湖南省借鉴广东“三旧改造”经验,尽快出台《中欧班列沿线区域征收补偿指引》,让一带一路建设的红利真正惠及所有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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