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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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富全街租户声明:30天公示期内未公布搬迁补助细则是否涉嫌程序违法?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5-23

浏览量:

导读:“30天公示期最后1小时,我们仍在等待那份承诺的搬迁补助细则。”2025年4月,富全街租户联盟在政务中心门前展开的10米长空白卷轴,成为这座城市更新争议中最具讽刺意味的行为艺术。这场看似普通的行政公示程序争议,实则暴露出城市更新运动中“程序空转”的典型症候——当法定公示期沦为形式主义的表演时间,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该如何安放?

1、行政程序法的“30日公示”制度本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期应当包含“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金额等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2023)行申字第482号裁定书明确:公示期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充分知情→实质参与→有效监督”的程序闭环。富全街案例中,仅公布改造范围而缺失补助细则的行为,实质上架空了被征收人的异议权——正如住建部2024年《城市更新操作指引》强调的“无明细不公示”原则。

2、补助细则缺失的三大违法性认定

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中国政法大学行政诉讼研究中心2024年专项调研显示,87%的征收纠纷源于前期程序瑕疵。富全街项目在公示期满后7天才补发补助细则,构成《行政程序法》第五十四条“重大程序倒置”。

侵犯财产权预期保障:租户主张的“装修残值补偿”“停业损失计算”等核心条款缺失,直接违反《民法典》第243条征收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值”的底线要求。参考(2024)浙行终字第156号判决,此类情形可认定行政机关存在“过错推定”责任。

破坏公众参与实质性: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25年《公示有效性评估报告》指出,缺少量化标准的公示文件会使公众意见征集效率降低62%。本案中租户在不知具体补助标准的情况下,根本无法提出针对性异议。

3、程序违法救济路径的实证分析

行政复议中的“程序补正”界限: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可在复议期间补正程序瑕疵,但富全街项目已超过法定公示期,补发细则不能改变程序违法事实——如(2025)鲁行终字第33号案件确立的“逾期不补”规则。

行政诉讼的阶段性审查策略:租户联盟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先就程序违法提起确认之诉,再通过后续赔偿诉讼主张实体权益。深圳福田区类似案例(2024)粤行终字第288号中,法院最终判决按公示期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补偿利息损失。

监察委的程序问责机制:本案中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怠于履职“情形,可向监委申请专项调查。2024年杭州某区更新办就因类似问题对5名责任人作出记过处分。

结语:从“告知型公示”到“对话型公示”的制度重构

当富全街租户们展开的空白卷轴在社交媒体获得27万次转发时,这场“没有细则的公示”已然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警示标本。正如美国法学家富勒所言“程序是法律的心脏”,在轰轰烈烈的城市更新运动中,或许我们更需警惕那些藏在效率口号下的程序空心化危机——毕竟,没有人应该在一场不知规则的游戏中被迫成为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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