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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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滞后:横街子村企业能否主张市场价评估?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5-14

浏览量:

导读:2025年朝阳区横街子村厂房拆迁引发业界震动,37家制造业企业因补偿评估价与市场价偏离度超40%展开集体维权。典型案例显示,某精密部件企业占地3200㎡的厂房,按现行标准评估仅获补偿6200万元,而周边同类工业用地市场交易价已达1.03亿元/公顷。这一矛盾凸显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与市场经济发展脱节的制度困境。最高人民法院近三年审理的涉厂房拆迁行政案件中,主张市场价评估的诉求支持率从8.6%攀升至23.4%,反映司法实践对市场规律的逐步接纳。

1、补偿标准滞后的制度症结

(1)补偿构成的体系性缺陷

‌价值构成缺漏‌:现行补偿项目限于房屋重置价、搬迁费等直接损失,未包含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份额,与《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公平补偿原则产生实质冲突;工业厂房特有的生产协同效应、产业链集聚价值未被纳入评估体系,导致补偿价与重置成本倒挂。

(2)法律适用的现实冲突

‌规范层级效力困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保障原有生活水平”原则,在工商业补偿场景中产生适用悖论;北京市现行补偿细则仍沿用2016年基准地价体系,与2025年工业用地招拍挂价格形成45%价差。

‌司法裁判尺度分化‌:部分法院以“土地性质未变更”为由拒绝适用市场价评估,导致“同区不同价”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赔申811号案中确立的“临近安置房市场价参照规则”,尚未在集体土地厂房补偿中形成普适性效力。

2、市场价评估主张的正当性证成

(1)法理基础的再诠释

‌物权保护的延伸解释‌: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企业基于合法建造事实取得的经营性用益物权,应获得充分价值体现;土地开发权作为新型财产权,其市场价值的剥夺需符合特别牺牲补偿原则。

‌裁判规则的突破性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三亚征收补偿案中确立“补偿迟延过错方承担市场波动风险”规则,为评估时点后移提供法理支撑;北京高院2024年判例将“城市规划实施程度”作为集体土地适用市场价评估的实质判断标准。

(2)技术路径的可行性论证

‌参照系选择的创新‌:采用“替代法”测算补偿价,即以企业迁入同等产业园区所需成本作为补偿基准;建立“工业用地修正系数体系”,将交通通达度、产业链完整度等要素量化赋分。

3、制度重构的法治化路径

(1)实体规则再造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每季度更新产业用地基准价,设定与市场价浮动挂钩的自动调节公式;对生产经营超10年的企业,按土地增值收益的30%返还发展补偿金。

(2)救济机制升级

‌行政协商前置程序‌:对评估价与市场价偏差超15%的项目,强制启动市级行政调解;试点“补偿价款提存公证”,确保争议期间企业正常搬迁。

‌司法审查标准统一‌:发布市场价评估适用指引,明确城市规划实施度超60%区域强制适用规则;设立商事审判专家库,解决专精特新企业估值难题。

‌社会化救济渠道‌:组建由律所、评估所、商会构成的第三方争议调解中心;开发“补偿计算智能系统”,实现评估过程全程可视化。

结语:

横街子村事件标志着传统征收补偿制度与产业升级需求的结构性矛盾已进入临界点。建议北京市人大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修订中,增设“产业用地市场价评估特别条款”,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启动市场价评估程序:(1)地块周边城市化率超70%;(2)企业连续生产经营超8年;(3)属于重点产业链配套企业。同步构建“基准价动态调整—专业机构共治—数字化监管”三位一体的新型补偿机制,使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真正惠及实体经济,为超大城市转型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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