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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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余社员毫不知情征地补偿协议已签?未依法公告被判违法!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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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未召开社员大会,也未召开社员代表会议,这关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口粮田的大事竟然就被社长一个人给办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征收该社范围内土地的准确面积尚未得到确认,征地预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公示照片也完全无法显示拍摄时间和地点,社员们也明确表示从未见过相应的公告……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崔庆日、梁红丽律师在重庆市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某村10社的200余名村民对已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不知情也不认可,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却主张其系依法征收补偿。

那么,本案究竟暴露出了哪些问题呢?法院又会对本案作出怎样的一审裁判呢?

【基本案情:毫不知情,口粮田就和自己说再见了?】
本案委托人为重庆市xx村10社的200余名村民。2023年5月,其所在区域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xx村10社的1.2017公顷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然而令村民们完全没有想到的是,2023年7月,在他们并未见到本应依法公示张贴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材料的情形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社长在未开社员会议也未开社员代表会议的情况下,擅自代表全体社员与征收方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社员们认为自己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涉案项目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被剥夺,所签补偿安置协议严重侵害了村民们的合法补偿安置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年6月,该村10社的200余名村民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崔庆日、梁红丽律师的指导下,向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24年7月该案裁定由重庆市另一区的法院予以管辖。

那么,村民们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呢?法院的依法审查又将揭露怎样的违法事实呢?


【律师解析:《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不能被当摆设】
本案于2024年12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区规自局辩称原告xx村10社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认为涉案200余名村民若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应当经成员会议过半数通过,并提供成员会议的记录等证据证明。

被告同时指称原告村民们的起诉已超过了6个月的法定期限,并强调被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内容合法。

对此,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崔庆日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而本案中,xx村10社现有村民约400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村民签名有200余个,稳定过半。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有成员会议的记录等证据证明,原告的人数就是具备起诉条件的最好的证明。

此外,本案中涉案《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签订日期为2023年7月xx日,而原告村民已于2023年11月xx日以邮寄方式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故其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区规自局在2023年5月的相应材料中认定拟征收xx村10社的土地面积为1.2017公顷,并据此数据于2023年7月与10社签订了补偿协议。但直至2023年8月区政府又作出《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变更的公告》,在其附件内将10社的征地面积调整为2.3119公顷。这一面积认定问题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同时,本案中被告区规自局提交的征地预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公示照片中均未显示拍摄时间、发布地点,无法证明公告的准确公示时间和地点,村民们也坚称在10社从未见过相应公告及公示,可见相关行为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28条的规定,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

案件结果
2025年2月27日,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一审判决确认本案第三人重庆市xx区征收事务中心与xx村10社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行为违法,涉案征地补偿及签约行为的违法点得到揭露,200余名村民的权利救济也初见成效。


在明提示
通过本案,二位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一定要对村集体负责人的行为进行常态化的有力监督,对涉及本集体的事务经常性地关注和参与。只有如此才能避免“已签约”不利情形的发生,在征地补偿安置中为自己争取到有利的协商谈判地位。

而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后的第3个年头,一切瞒天过海、无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应当得到应有的惩戒,程序违法同样是违法,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间接侵害当事村民的实体性权利,这样的观点和认知应当深深根植于每一个征地拆迁参与者的心中。《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绝不能在基层实践中沦为摆设和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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