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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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资格不认,女性村民的补偿安置就能拖着不解决吗?


作者: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来源: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5-05-13

浏览量:

反复宣讲征收补偿政策标准,被拆迁村民却坚持自己的补偿利益诉求。那么此时,征收方应否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呢?能否因为“谈不拢”就将补偿无法落实的责任推到村民的头上呢?协商谈判能否成为“久拖不决”的理由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在陕西省西安市代理的案件中,又遇到了常见的“女性村民”被区别对待的难题。2018年房子就交出去了,却直到2024年仍未得到任何补偿安置。那么作为复议机关的市政府会对此案作出怎样的裁决呢?

【基本案情:不认可补偿安置条件?就这么耗着你了】
委托人周女士在陕西省西安市xx区某村建有一处房屋,根据村委会出具证明载明其建造时间为2010年,面积350平方米左右。涉案房屋拥有村两委审核盖章的《xx村宅基地审核表》,但街道办及国土部门均未进一步审核。

2017年8月,当时的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作出《征收土地告知书》,拟对涉案村30余公顷集体土地予以征收,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8年12月,周女士向拆迁安置指挥部交房,并签订了《xx村征收补偿安置项目交房单》,足可见其对拆迁项目的支持。

然而令周女士一家始料未及的是,房子都交了,补偿安置却迟迟无法落实到位。周女士一家始终主张应当依据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给予其300余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却对此不予认可。

直至2023年12月,委托人周女士向开发区管委会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请求对其依法予以补偿安置,但却未收到任何答复。

2024年4月,周女士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指导下,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其补偿安置职责。

那么,补偿安置始终谈不拢,征收方就能一直拖延下去吗?


【律师解析: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及时作出】
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答复称周女士的宅基地资格不应被认定,其在该村并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据此,周女士只能依据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享有人均7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而无权主张300余平方米的“最大安置面积”。

开发区管委会进一步指出,其已多次就补偿安置政策向周女士户进行宣讲,现补偿安置协议未能签订的原因并非被申请人造成的,被申请人一直积极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周女士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予以了认可,双方仅是对于补偿安置标准存在争议。那么此时在反复协商未能签约的情形下,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及时作出(房屋)补偿安置决定,确保周女士户的补偿安置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综上,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应依法予以纠正。

案件结果
2025年3月17日,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市政复决字〔2024〕08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xx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60日内对周女士的安置补偿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初步维护,步入了法治的解决轨道上。


在明提示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通过本案及该项目的一系列案件要告诉大家的是,“以拖待变”这一招如今已被一些征收方学去了,其操作形式就在于迟迟不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让你没的复议和诉讼,利用反复的协商谈判去消磨被征收人的决心,从而促使其放弃补偿安置利益诉求,同意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

但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做法完全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征收法规中树立的“及时补偿”原则,是一种制造新矛盾以抑制现有矛盾的错误举措,会令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被搁置,而征收方却因早已拆除了房屋而一点儿也不着急。

故此,被征收人尤其是其中被“区别对待”的女性朋友,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不听信任何人的口头游说去签订交房单、先行搬迁拆除协议等明显减损权益的材料,在保住房屋的前提下攥紧咱的博弈筹码,不让自己陷入相对被动的局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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