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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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被提前收回,法律没写程序,养殖户怎么办?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9-11

浏览量:

导语:“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这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的全部规定。但收回要走什么程序?要不要公告?要不要听当事人说话?补偿怎么算?法律一概没说。这恰恰是实践中争议最多的地方。答案是:法律虽然没写,但地方规定和法院判例,给了养殖户实实在在的保护。

 

 

一、法律留了个“窟窿”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只说了两件事:政府因公共利益可以收回海域使用权;提前收回的应当给“相应补偿”。至于收回怎么启动、要不要公告、当事人有没有说话的机会、补偿怎么评估——全都没写。

 

这就导致实践中乱象不少:有的地方口头通知一声就动手清塘,有的地方补偿标准由征收方单方说了算,养殖户连开口的机会都没有。

 

二、地方规定把这个“窟窿”补上了

 

国家法律没写,地方性法规补了上来。福建、浙江、江苏等地通过省级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搭了一套基本程序,大致四步:

 

第一步,发布收回公告。 告诉大家要收回哪片海域、为什么收回。

 

第二步,办理补偿登记。 养殖户到指定地点登记自己的养殖情况和设施投入。

 

第三步,签补偿协议。 双方就补偿金额、方式协商一致。

 

第四步,支付补偿款。 钱到位,再收回。

 

这些地方立法虽然位阶不高,但给了养殖户基本的程序保护。

 

三、补偿有三笔钱,不是征收方随口定

 

《海域使用补偿办法》规定,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补偿由三部分组成:海域补偿费、养殖物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这三笔钱各自独立、缺一不可。海域使用权补偿费按剩余年限的市场价值评估,不是征收方随口定一个数。

 

补偿方式上,养殖户还可以选——拿钱走人,或者换块海域继续养,征收方不能强制指定。

 

四、程序不全、补偿不到位,法院来兜底

 

法律没规定程序,不等于行政机关可以乱来。

 

如果行政机关跳过公告、跳过补偿登记、跳过协商直接收回,法院可以判决确认收回行为违法。实践中已有大量案例:补偿没到位、程序没走完就强制清塘的,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关键提醒:请求政府履行补偿职责的,不受起诉期限限制——补偿没到位,可以随时主张。但如果是对具体的收回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起诉期限是6个月,别拖。

 

五、总结

 

《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程序空白,确实给养殖户维权带来了困难。但法律空白不等于权利真空——地方规定提供了基本程序,法院可以纠正程序违法,补偿有三笔钱,标准有省级依据。

 

遇到海域被提前收回,先看程序有没有走全:公告发了吗?补偿登记办了吗?给说话的机会了吗?程序不全的,可以告。补偿不合理的,可以逐级争取。法律没写的,地方规定和法院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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