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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是否享有与企业同等的补偿权利?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6-30
导读: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否享有与企业同等的补偿协商权利?从法律地位上看,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其与被征收土地之间的利害关系与企业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并无本质区别。
1、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与补偿协商资格
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在征收补偿中,补偿协商的权利主体不是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而是代表集体行使权利的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其法律地位与土地使用权人企业具有高度相似性。无论是社区居民委员会还是企业,其共同点在于:都是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都与征收行为存在直接的法律利害关系,都有权就补偿事宜与征收方进行协商。
2、社区居民委员会补偿协商权利的法律依据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补偿协商权利,来源于其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律地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居民委员会作为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属于上述法律条文中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测算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协商,有权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提出意见,有权申请听证,有权签订补偿协议。
3、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企业补偿协商权利的比较
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企业在补偿协商中的权利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业同等适用。补偿协议的签订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进行协商——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与企业同等的签约权。对补偿决定不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两者在协商权利上唯一的区别在于补偿款的性质和分配方式不同——企业的补偿款归企业所有,可以自主支配;社区的补偿款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分配和使用须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但这一区别不影响协商权利本身的平等性。
4、被征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权益保障策略
在征地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补偿协商权利:第一,确认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律地位,以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参与补偿协商全过程。第二,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不少于30日)对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申请听证。第三,在评估机构的选定中行使协商选定权。第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议定,确保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公开透明。第五,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与企业同等的补偿协商权利。无论是社区居民委员会还是企业,都是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都有权参与补偿协商、有权提出异议、有权申请听证、有权签订协议。补偿协商的权利,不因权利主体是社区而非企业而减损。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以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积极行使法定权利,确保集体资产的每一分补偿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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