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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收决定不服,能否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6-17
导读: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最核心的程序性权利莫过于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然而,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往往困惑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点——“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是否可以申请复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与复议申请期限之间是什么关系?
1、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法定起算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一规定确立了“知道或应当知道”作为复议申请期限起算点的核心标准。对于征收补偿决定而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具体时间节点,通常是被征收人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或者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
2、征收公告期与复议申请期限的关系
征收公告期与复议申请期限是两个性质不同、功能各异的法定期限。征收公告期——通常为30日或10个工作日——是征地程序中的公示期,其功能是让被征收人知悉征收信息、行使异议权和申请听证权。被征收人在此期间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复议申请期限是救济程序中的法定期限,其功能是保障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后获得司法审查的机会。公告期满后,被征收人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条件——公告期是征收程序的组成部分,复议申请期限针对的是征收决定(含补偿决定)本身。公告期满后,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以发布的公告为例,公告期结束后,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仍有异议的,在法定复议申请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窗口依然存在。公告期满并不等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点——真正的起算点是被征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补偿决定内容之日。如果征收补偿决定在公告期满后才送达被征收人,则复议申请期限从送达之日起计算。如果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在公告中已经完整载明,则公告期满之日可能被视为“应当知道”之日。
3、超期复议的例外情形
被征收人如果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原则上将丧失通过复议程序救济的权利。但在以下例外情形中,复议申请期限可能获得延长或重新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4、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策略
第一,及时关注征收公告的发布时间和内容。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后第一时间了解公告内容,确认自家地块是否在征收范围内、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安置方式是否妥当。
第二,在公告期内积极行使异议权和听证权。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载明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第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政府或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及时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被征收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征收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需要被征收人准确把握公告期与复议申请期限的关系,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启动复议程序。被征收人应当密切关注征收公告的发布和送达,在公告期内积极行使异议权和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果断启动复议程序。
复议申请期限不是可以无限期等待的“宽限期”,而是法律为被征收人设置的救济通道的“闸门”。一旦错过六十日的复议申请期限,被征收人将失去通过行政复议途径挑战征收决定的机会,后续行政诉讼的路径也将面临程序障碍。被征收人应当以征收公告为起点,以复议申请期限为节点,在法律规定的程序框架内,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最大的保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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