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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千平滩涂养殖场被强制清退,养殖户的合法补偿该向谁主张?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5-09
导读:一家经营多年的上千平方米滩涂养殖场面临强制清退,核心争议在于清退补偿问题。推进水域滩涂生态治理、优化养殖布局是落实环保政策的必要举措,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然而,对于在禁养区划定之前即已依法取得养殖证照或签订承包合同、持续投入资金经营的养殖户,其合法权益的法律边界在哪里?当清退行为缺乏合法依据或者强制拆除严重违背法定程序时,养殖户究竟能够主张哪些补偿项目?
养殖业具有前期投入大、经营周期长、资产形态特殊的特点,养殖物价值随生长阶段动态波动,养殖设施中多为不可移动的专用构筑物,这使得养殖场征收补偿的评估与核算远比普通土地征收复杂。
1、养殖权的法律属性:用益物权是主张补偿的权源基础
养殖权的法律性质,是判断养殖场征收补偿标准的逻辑起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确认了养殖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养殖权是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在国有或集体的水域、滩涂养殖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养殖权的用益物权属性意味着:养殖户享有的并非单纯基于承包合同的“使用许可”,而是受《民法典》物权编保护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益。
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与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中,亦强调了维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持有合法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养殖户,其养殖权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独立财产,应当与土地使用权分开单独计价。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明确指出,稳定基本养殖水域、保障养殖户合法权益是编制规划重要目的之一。养殖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决定了养殖户在清退中有权就养殖权的独立价值主张补偿,也为后续损失赔偿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基础。
2、清退行为的法律边界:公共利益清理不能绕过补偿义务与正当程序
养殖场清退的法律性质,是判断政府行为合法性的核心。养殖场的清退依据是当地养殖水域规划将涉事区域划入禁养区或清理整治范围。从环保政策的正当性层面,基于红树林湿地保护、行洪安全等公共利益需求划定禁养区,具备充分的公共利益基础,但禁养区的划定和清退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更不能替代补偿义务。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清退工作不得采取“运动式”“一刀切”措施,因清退给合法合规养殖生产者带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其生产生活。
养殖场设施的清退在程序上同样须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养殖场设施构成建筑物,强制拆除前应遵循《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程序:书面催告履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如果行政机关在未履行完整的催告程序、未依法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未进行违法建筑认定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强拆,即构成程序违法。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行政赔偿的请求权随即产生,养殖户可就养殖设施的拆除损失、养殖物的灭失损失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一并主张行政赔偿。
3、养殖户应当争取的法定补偿项目
养殖场遭遇清退或征收,养殖户有权主张以下五项法定补偿项目:
一是养殖权的独立价值补偿。《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办法》明确规定,收回养殖用海的,应当支付收回海域使用权补偿费、海域附着物补偿费和养殖产品补偿费。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了新的《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强调必须足额落实补偿费用后才能批准征地,并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听证权。
二是养殖物(存塘水产品)补偿。名贵鱼种是养殖场的核心资产。补偿标准规定,淡水养殖按鱼塘产值基数5300元/亩计算补偿。对于养殖场的20多万斤名贵鱼种,应按照市场价格结合具体品种、规格和数量进行补偿,养殖户需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养殖户应重点保存购买鱼苗的合同和发票,以及详细的养殖记录,作为索赔核心证据。
三是养殖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养殖舍、管理房、池塘修整、增氧设备、饲料加工区域等所有固定设施的重置成本。不可搬迁的专用养殖设施(如养殖池、进排水管道、专用供电线路等)的补偿必须按重置成本价结合成新评估,不能套用简单的“简易棚子”或“一般构筑物”计价。养殖户应当长期保存设施建设投入凭证。
四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强拆导致养殖活动中断,养殖户不仅损失了当季的养殖物,更损失了未来持续经营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指出,在违法拆除养殖场这类案件中,“直接损失”不仅包含建筑物本身,还应当包括因养殖场不能继续经营导致设备、设施无法继续使用的损失,即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应当按被征收养殖场近三年的平均利润或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乘以停产停业期限确定,补偿期限一般可取6至12个月。
五是安置补助费与转产转业扶持。因养殖场清退导致失海的养殖户失去生产资料,必须纳入失海渔民保障体系,包括安置补助费和转产转业扶持。根据清退政策,对持证养殖的清理补偿,持证养殖户在5月10日前自行处置存鱼和清理网箱的,按1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4、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得低于同类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养殖场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取得的权益,因公共利益需要受到损害时,享有获得行政补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另一判例更进一步指出,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划定禁养区之前即已开始经营案涉养殖场,行政机关应参照当地专项整治方案的奖补标准,对当事人因强制拆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赔偿或补偿,且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该赔偿或补偿亦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养殖户即使证照不全,只要其投入是基于对政府先前许可或默认行为的信赖,其合法权益就应受到保护,仍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证照不全是养殖场清退纠纷中的常见情形,但它不直接等同于“零补偿”。在证照存在一定瑕疵的情况下,养殖户依然有权就养殖设施、名贵鱼种、停产停业损失等主张公平补偿。
5、养殖户维护权益的实操策略
面对强制清退,养殖户应冷静应对,按以下路径依法维权:
第一,全面固定合法经营证据。养殖户应系统保存水域滩涂养殖证、海域使用权证书、承包合同与缴费凭证、营业执照、养殖设施建设合同和购置发票、近三年经营流水等材料。名贵鱼种则要重点保存采购凭证、养殖记录及现场影像资料。
第二,审查清退行为的程序合法性。确认清退单位是否依法公告、是否送达正式清退决定文书、是否履行催告程序、是否听取养殖户陈述申辩。明确规定对划入禁养区的养殖场,政府必须制定过渡方案。程序严重违法可直接构成强拆行为违法的重要事由。
第三,依法主张全额补偿。养殖户应在清退补偿协商阶段逐项列明养殖权价值、养殖物、养殖设施、停产停业损失、安置补助等各分项补偿数额。养殖水面征收中,鱼塘补偿标准为每亩4.5万元。清理整治方案除按15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外,还单独给予清理费用补偿。若清退单位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先行强制清退,养殖户可依法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并依据违法确认判决一并主张国家赔偿。
第四,在法定时效内启动法律救济程序。行政补偿义务具有持续性,养殖户应在清退决定作出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协商和复议均无果,养殖户应在法定窗口期内果断提起诉讼,守住“失海不失地”的底线。
结语:上千平方米滩涂养殖场被强制清退,养殖户的合法补偿权益必须得到法律保障。养殖户手中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承包合同,是受《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保护的权利凭证。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的通知明确要求清退不得“一刀切”,因清退带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最高人民法院更通过判例确立了养殖场因划定禁养区被关闭拆除的补偿规则,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参照当地专项整治方案的奖补标准,对养殖户因强制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赔偿,且该赔偿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养殖户在清退过程中,只要坚持养殖权独立补偿、存塘水产品足额评估、养殖设施重置成本核算、停产停业损失完整覆盖、安置补助及转产转业扶持到位这五大核心底线,严格遵守证据保全、程序审查、时效维权三大策略,就能够在征收清退的复杂局面中守住自身经营多年的合法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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