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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耕地征收,被征收人有权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吗?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5-18
导读: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直接决定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对于邢台市被征收耕地的群体农民而言,一个核心问题是:当他们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公平、不合理时,能否要求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启动条件是什么?群体被征收人如何有效行使这一法定权利?
1、“多数异议即听证”的法定规则
听证会的启动条件,法律上确立了“多数异议即听证”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这一规定将被征收人群体对补偿方案的不满意程度作为启动听证程序的法定条件——当方案确实引发广泛不满、多数被征收人认为不公时,政府负有组织听证的法定义务。
根据《征收土地程序规定》,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听证。这里的“过半数”,是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半以上。这意味着,只要群体被征收人能够联合起来,依法收集并提交书面异议,达到法定比例,政府就负有不可推卸的听证义务。
2、听证会程序的完整内容
听证会不是走过场,而是被征收人参与补偿方案制定、表达群体诉求的法定渠道。《征收土地程序规定》明确,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外发布。这意味着,政府在听证会后有义务根据听证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或就维持原方案给出理由说明,听证意见对方案的最终确定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在听证会上,群体被征收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陈述意见:补偿标准是否与区片综合地价的最新调整匹配;安置方式是否能够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现状调查数据是否准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清点是否存在遗漏;社会保障费用是否足额安排等。听证会结束后,政府应当结合听证情况完善方案,并将最终确定的方案对外发布。
3、“过半数”异议的把握与证据固定
实践中,群体被征收人最需要解决的是如何证明“过半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有异议。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异议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通常,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县(市、区)政府提交异议意见。为证明“过半数”,群体被征收人可以:一是联合签名,即将对方案有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姓名集中列明,附上各自的签名和身份证明,形成书面文件统一提交;二是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书面决议,由会议记录和代表签字证明异议的广泛性;三是委托代理人统一收集并提交异议意见书。在证据形式上,书面异议需要写明异议内容和理由,并附上异议人的基本信息,以便政府核查。
在征收实践中,群体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尽快展开行动——协调联系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异议人数是否达到半数以上,集中形成书面文件并统一提交。群体行动比单独行动更为有效,联名异议比零星反对更能触发政府的听证义务。
4、群体维权的协作策略
群体维权在征地听证程序中具有显著优势。一方面,多人联合行动有助于集中收集证据、统一表达诉求,使群体的声音在听证会上更具力量。另一方面,群体维权可以分摊维权成本,共享法律信息和政策动态,提高维权效率。
在听证申请的基础上,被征收人还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一步保障自身权益:查阅补偿安置方案的完整内容,逐项核对补偿项目是否齐全、标准是否合理;关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否依法张贴不少于三十日、内容是否完整;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但未达到“过半数”的,仍可在公告期内通过补偿安置公告中的异议反馈渠道提出意见建议,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回应。
结语:“多数异议即听证”——这是群体被征收人参与征地补偿方案制定最重要的法律武器。在耕地征收中,群体被征收人完全有权要求召开听证会,但这一权利的行使需要群体协作、书面意见和法定比例三个要素的配合。群体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迅速集结意见,以书面形式集中提交异议意见,确保达到“过半数”的法定门槛,从而触发政府的听证义务。同时,对于未达到半数的情况,被征收人仍应积极通过公告异议反馈渠道提出意见,推动政府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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