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立即咨询

群体拆迁中,上海闵行区如何保障估价公正?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5-18

浏览量:

导读:在群体拆迁项目中,评估机构的选定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直接挂钩。如果评估机构由征收方单方面指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质疑便丧失了程序上的支撑。因此,评估机构由谁选定、如何选定、以何种方式保障公正,不仅是程序问题,更是实体权益保障的起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那么,在城中村改造中,通过哪些制度设计来保障估价环节的公正性?群体被征收人如何在评估程序中行使法定权利?

1、协商选定是评估机构确定的法定首选方式

在征地房屋补偿评估程序中,评估机构选定有着严格的规范性依据。根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评估机构名单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张贴公示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这一规定确立了协商选定作为法定首选方式的地位,并赋予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协商的法定义务。

协商选定的核心价值在于让被征收人有机会直接参与挑选评估自己房屋的机构,从而对评估结果产生合理的程序信任。被征收人应当关注评估机构名单是否依法在拟征地范围内公示——这是协商选定的基础。若未依法公示,或公示期不足法定5个工作日,被征收人可以此为由提出程序异议,要求征收部门纠正。

2、协商不成时的备位选定程序

在群体拆迁项目中,被征收人数量众多、意见分散,协商不成的情形并不少见。此时,备位程序如何启动,直接关系到最终选定结果的正当性。《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第十条明确,协商不成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张贴公示的评估机构名单中进行投票,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以得票数多少的顺位确定评估机构,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对选定过程予以公证,以增强程序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投票和随机抽取是在协商失败之后才启动的救济性程序,而非跳过协商直接适用的“首选方式”。征收方如果未给予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机会,就直接组织投票或摇号,在程序上同样构成违法。被征收人群体有权要求征收方履行协商程序,只有在协商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时,才能启动后续选定方式。

3、评估过程的全链条程序保障

评估机构选定之后,征地房屋补偿评估制度还构建了覆盖评估全过程的程序保障机制。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活动,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鉴定工作。

在信息获取方面,被征收人有权了解评估方法的选用依据——是市场比较法还是成本逼近法——以及主要参数的选取逻辑。评估报告出具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复核评估。根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征地房屋补偿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一“复核—鉴定”的两级救济机制,为被征收人提供了对评估结果进行纠偏的程序通道。

4、被征收人群体在评估程序中的行动指南

面对群体拆迁项目,被征收人应当在以下几个环节主动作为,切实保障估价公正:

第一,密切关注评估机构名单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含评估机构名称、资质等级、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地点通常在拟征地范围内的村委会公告栏或镇政府公告栏。被征收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主动查阅,了解备选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为协商选定做好准备。

第二,积极行使协商选定权利。被征收人之间应尽可能通过民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选定一家评估机构。群体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召开代表会议等方式集中意见,提高协商效率。如果协商不成,应要求征收方组织投票或随机抽取,并对选定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关注评估报告并及时提出异议。评估报告出具后,认真核对报告中的房屋面积、结构、成新率、评估单价等核心数据,重点关注可比实例的选择是否合理、区位调整系数是否准确。如有异议,务必在10日内书面申请复核,切勿因犹豫或拖延而丧失异议权利。

第四,评估报告虽对补偿额有重大影响,但它不是终局的。评估仅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是否采纳该报告由当事人双方或人民法院最终决定。因此,对评估报告不利的判断不必过度焦虑,仍可在后续补偿协议签订或诉讼中争取合理补偿。

结语:评估公正是征收补偿公平的起点。从协商选定到投票随机选定,从评估报告到复核鉴定,评估制度为被征收人构建了相对完整的程序保障链条。但制度的价值最终取决于被征收人的参与程度。如果被征收人在公示期内不关注名单、在协商期内不表达意见、在评估报告发出后不申请复核,程序保障便会形同虚设。在群体拆迁项目中,被征收人只有充分了解法定权利、积极参与评估环节、在法定时限内行使异议权,才能在估价程序中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后续的补偿协商奠定坚实的数据基础。


留言咨询


您好,请问您最近遇到什么拆迁难题,可详细描述,方便律师更好给出维权建议,或在下方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为您安排专业律师回电指导

马上预约咨询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拆迁征地已超20000件,致力于为您争取满意的补偿款。
快速通道:400-092-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