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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房屋改造,被征收人如何通过房票机制保障权益?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5-20
导读:城中村改造项目是“依法征收、净地出让”新模式下的示范项目,房票机制在这一项目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成为连接被征收人权益保障与项目建设推进的核心制度工具。那么,被征收人权益如何通过房票机制获得有效保障?
1、房票机制的制度定位与权益转化逻辑
房票安置是货币补偿(弃产)、产权调换、复建安置之外的一种补充安置形式。在项目中,房票将被征收人宅基地权益转化为可流通凭证,打通了“人地分离”的关键环节。这一机制的制度逻辑在于:将被征收人超过复建安置标准(280平方米)的安置指标,以房票形式予以兑现,既避免了超面积部分无法获得妥善安置的制度空白,又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资产处置方式。
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符合相应补偿情形的住宅房屋,每户所核定的安置指标超过28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复建安置,该部分安置指标可被补偿人回收或选择房票安置。房票的基础补偿金额为1.76万元/平方米,在有效期内使用还可额外获得5%的政策性奖励。这一金额设定体现了对被征收人权益的实质性保障——不仅覆盖了超面积部分的实际价值,还通过奖励机制引导被征收人积极参与房票安置。
2、房票的使用规则与权益实现路径
被征收人获得房票后,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使用:一是按照市、区政策规定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或政府性房源;二是房票可由政府组织在本项目被补偿人之间转让且限转一次。这些使用规则的设计,兼顾了被征收人自住需求和资产变现需求两个维度。
在购买商品房的路径下,被征收人可以凭借房票在政策规定的房源库中选择合适的商品房,以房票直接抵扣购房款,实现从被征收房屋到新购房屋的平稳过渡。在转让路径下,被征收人可以将房票转让给本项目内的其他被补偿人(限转让一次),从而实现房票的货币化变现,满足部分被征收人的资金需求。房票到期未使用的,扣除相应政策性奖励后,被补偿人可向房票核发部门申请兑换成货币。这一兜底条款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因房票的“过期”而归于消灭。
此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将房票安置正式写入政策,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可以根据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房票安置。这一制度保障从政策层面赋予了被征收人选择权,避免了“一刀切”式的强制推行。
3、配套制度对权益保障的支撑
房票机制的有效运行,离不开配套制度的支撑。项目在制度保障层面采取了多项举措:规范房票核发流程,科学设定金额构成;建立“一户一档”审核机制;联合组建专项工作组,建立信息共享和问题会商机制;组建宣讲队下沉村社,用通俗语言讲解房票规则。这些举措确保了房票从核发、使用到兑付的全流程透明化、规范化,从程序上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项目获得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支持,并积极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补助、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性资金,多元化资金渠道有力支撑了安置房建设和房票兑付的资金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充足性,是房票能否按期足额兑现的根本前提。安置区的科学规划和快速建设同样为房票机制的运行提供了配套支撑——项目设计45㎡至140㎡不等户型,规划幼儿园等配套设施,8栋共1346套安置房已全部开工,工程总体进度达77.3%,部分楼栋已建至28层,预计年内全面封顶并交付部分房源。
4、被征收人应关注的权益风险点
在房票安置模式中,被征收人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风险点:其一,房票的面额构成是否准确反映了超面积部分的实际价值,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主张权利;其二,房票的使用期限和兑付条件,需仔细阅读房票协议条款,确保在有效期内完成使用或转让;其三,政策性奖励的获取条件,需确认自身是否满足相关要求,避免因程序性疏忽而丧失奖励资格;其四,如果选择转让房票,应当通过合法规范的渠道进行,避免私下交易引发的法律风险。
结语:房票机制作为城中村改造中的制度创新,在项目中发挥了盘活土地资源、缩短安置周期、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多重功能。被征收人权益通过房票机制得以保障的核心在于:制度设计上的自愿选择权、金额设定上的合理补偿标准、使用规则上的灵活安排以及配套保障上的资金和安全支撑。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充分理解房票机制的操作规则、审慎行使选择权、严格遵循程序要求,是实现自身权益最大化的关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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