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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虾棚层层转包,实际养殖户的补偿权益如何保障?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5-13
导读:在沿海地区的“退渔还耕”整治中,滩涂虾棚层层转包是极为普遍的经营模式。一家国企或村集体将滩涂承包给第一手承包人,第一手承包人再转租给第二手、第三手……最终实际从事养殖的养殖户,往往处于转租链条的最末端。当整治项目启动时,处于链尾的实际养殖户面临一个致命的困境:直接补偿款被层层截留,养殖设施投入无法回本,虾苗成长期被迫中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在层层转租的格局下,实际养殖户是虾塘改造、增氧设备、大棚搭建等养殖设施的实际投入人和附着物所有人,依法应当获得对应的补偿权益。实际养殖户的合同权利是维权的基础,但层层转租的合同链条恰恰暴露了养殖户在维权中的结构性弱点——处于末端的养殖户与土地所有权人、补偿义务主体之间缺乏直接的合同关系,这使得他们在补偿谈判和补偿款分配中常常被有意无意地边缘化。
1、滩涂养殖权的法律性质:事实养殖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滩涂养殖经营权本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滩涂层层转租的格局下,处于链条末端的实际养殖户,其养殖经营权虽然来源于多层次的转租合同而非直接与所有权人签订,但其长期投资养殖设施、持续缴纳转租费用的经营事实,赋予了养殖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基础。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九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养殖证,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权属登记路径不通的流转现状下,经营事实是最有力的权益支撑。此外,实际养殖户投资修建的虾塘围堰、池埂、进排水管道等设施,已经是地上附着物的法定权益主体,征收清退时应当获得补偿款中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份额。
2、层层转租情形下补偿费的分配规则
当滩涂被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需要根据补偿项目的不同类型进行区分处理:
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层层转租的格局下,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接收,与处于链条末端的养殖户无关。
安置补助费的归属:安置补助费的目的是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问题,其受偿主体是需要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外来承包的转租养殖户,一般无法要求分得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对于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在滩涂层层转租模式中,虾苗、鱼苗等养殖物系实际养殖户投入资金购买并养殖,青苗补偿费依法应由实际养殖户直接享有,转租方无权截留。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归属:虾塘围堰、护坡、进排水管道、增氧设备、大棚、管理房等养殖设施,是由处于转租链条末端的最直接经营者实际投资建造和维护,实际养殖户是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归属实际养殖户。转租合同中对附着物归属有特殊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照“谁投入、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此外,在退渔还耕清退谈判中,实际养殖户还可就搬迁及停产停业损失主张补偿。实际养殖户配合清退搬迁可能产生设备拆卸、养殖物转运等方面的支出,停产停业致虾苗无法按期出塘等预期经营损失,同样可以纳入补偿谈判。
3、转租方截留补偿款时的维权路径
在滩涂退出补偿协商中,最棘手的问题莫过于转租方(中间的承包人)将补偿款全额领走后,不向最终的实际养殖户分配。根据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实际养殖户作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投入人和所有权人,与转租方之间就补偿款分配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养殖户可就地上附着物的重置成本和养殖物的市场价值等损失,直接以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为由起诉转租方。
然而,诉讼路径存在时间成本高、证据收集难的缺陷。更为主动的策略是在补偿方案公示阶段将实际养殖户的分配份额“前置锁定”。实际养殖户应当联合处于同一转租链条上的其他经营者,在征收补偿登记和方案公示期间(不少于30日),以书面形式向征收部门反映层层转租的结构和实际养殖户的投入情况,要求征收部门在补偿协议签订和补偿款支付环节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直接拨付给实际养殖户,避免将全部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转租方后再由转租方二次分配。这一操作可以有效阻断截留链条。
4、实际养殖户的四项核心保护策略
在“退渔还耕”整治中,处于滩涂虾棚层层转租末端的养殖户,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自身权益:
一是全面收集证据链。实际养殖户应当系统收集转租合同、历年承包费缴纳凭证、养殖设施投入凭证(如购买管材、增氧机等设备的发票)、虾苗采购记录、饲料购买凭证、养殖物销售合同等,证明自己是养殖物的所有人和养殖设施的实际投入人。
二是在签约和清退登记的关键窗口期提出异议。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不少于30日),实际养殖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征收部门提出异议,明确自己作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实际投入人的身份,要求将补偿款中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部分直接拨付给自己。多数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启动听证程序,集体讨论补偿款的分配规则和拨付路径。
三是合同约定补偿款的分配规则。实际养殖户在与上一手转租方签订合同时,应当就征收清退时补偿款的分配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可以写明:虾塘地上附着物(如围堰、管道、管理房等)归实际养殖户所有;养殖物归实际养殖户所有;征收补偿款中的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部分应当直接分配给实际养殖户。
实际养殖户还应进一步要求合同明确,征收清退时转租方须配合养殖户向征收部门出具直接拨付补偿款的书面授权。养殖户应在方案协商阶段主张“换地养殖”或设置合理的过渡期,争取清退决策中的有利条件。
四是申请行政协调与司法救济。因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实际养殖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的归属。根据相关司法裁判规则,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实际养殖户通过诉讼维权具有可行性。
结语:滩涂虾棚层层转包格局下,实际养殖户的补偿权益保障是该类型征收清退的案件焦点。处于转租链条末端的养殖户,虽然与补偿义务主体之间缺乏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其作为养殖物和养殖设施的实际投入人,依法享有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在补偿方案公示和清退登记阶段主动介入程序,在签约和补偿登记环节表明实际投入人身份,通过诉讼追索截留的补偿款,是养殖户保住投入成本、守住经营成果的核心路径。实际养殖户应当在清退决策参与的关键窗口期,协调好层层转租的合同内锁定与外部的“换地养殖”或“附条件补偿”的梯度均衡,保障投资于养殖场的资产不在链条末端的法律真空中被蒸发耗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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