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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市土地征收,留用地安置比例是否合理?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5-13
导读:在土地征收中,留用地安置是被征地农民实现长远生计保障的重要方式之一。留用地安置,是指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将被征收的集体土地面积折算为建设用地,交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利用,以获取长期稳定的经营收益。留用地安置比例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能否在失去土地后获得可持续的经济来源,也关系到村集体经济的长远发展。《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确立了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
在土地征收中,留用地安置比例的合理性,需要在法定幅度内结合项目规划用途、村集体发展需求以及被征地农户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以确保失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1、留用地安置比例的法律框架:10%至15%是法定幅度
留用地安置比例并非自行设定,而是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根据国家征地补偿留用地安置的相关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以及项目建设情况确定。规划用作商业服务业、居住或前两者混合用途的,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规划用于不含前种用途的其他用途的,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
留用地选址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若以城市批次形式连片征地的,可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原则,由被征土地所在镇(街)在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等统筹划定专门用于留用地安置的片区,对留用地实行集中安置。这一制度设计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留用地的开发利用使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经营收益,弥补一次性货币补偿在长远生计保障方面的不足。
在征收实践中,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按照规划用途在征收土地面积5%至10%以内安排生产生活留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由于留用地安置是货币安置的重要补充,因此留用地比例的设定是否合理,应当从规划用途的匹配性、村集体的开发能力以及被征地农户的意愿等维度综合评估。
2、留用地比例合理性的审查维度
在土地征收中,判断留用地安置比例的合理性,应当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审查:
一是规划用途的匹配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征地留用地选址应安排商业服务业或居住等混合功能地块,用地审批、基础设施配套和土地出让金缴纳流程对齐产业招商的承载条件。如果化肥厂周边区域规划为产业发展区、物流基地区,且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能力足以支撑产业招租和物业流转,15%的留用地上限在该项目中具有操作的规范性。反之,如果征收地块的规划用途与留用地开发方向严重偏离,留用地将长期闲置或产生低效经营,反而造成集体资产的空转挂账。
因此,被征地村集体应当在方案审批阶段要求征收单位同步出具留用地区域的控规用途说明,防止留用地选址因规划条件模糊而造成后续开发难产。
二是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选择权。根据相关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不安排留用地而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包括: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年内被多次少量征地,留用地总面积小于等于3亩的;因其他条件限制无法安排解决留用地的。选择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补偿总额按被征土地位置对应的商住用地的基准地价的区段价乘以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乘以10%计算。
对于土地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存在规划留用地区位偏僻、配套不完善等情形,村集体完全有权选择折算货币补偿,集中资金发展异地产业或充实集体公积金。
三是留用地的产权归属与经营收益分配。留用地登记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使用权直接由集体成员共享,村集体下属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留用地的物业出租和收益分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未明确留用地经营方向及收益分配原则的,被征地村民应在方案公告期内(不少于30日)书面提出异议,多数村民认为留用地比例设置不合理或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的,应当申请组织听证。村务监督委员会对留用地开发的租金收支和运营状态每季度例行公示,村民有权查阅账目。
3、被征地村民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土地征收中,被征地村民要确保留用地安置比例合理、后续开发透明,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不少于30日),以书面形式对留用地比例和选址规划提出意见。方案应当载明留用地的规划用途、选址位置、开发时序及预期收益分配机制。凤台县征地安置办法规定,征地部门在土地征收中土地测量、房屋勘丈的数据应当在被征收所在镇、村、村民小组进行公示,接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监督。
第二,对留用地规划用途存疑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化肥厂周边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件及留用地选址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留用地面积按15%上限计取但规划用途显示为公用设施或绿地的,村集体应据理力争,要求调整留用地选址或转为货币补偿。
第三,对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方案不认同,或多数村民对留用地开发收益分配方案持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明确,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结语:土地征收中,留用地安置比例的合理性,取决于留用地的选址规划、开发方向、收益分配机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运营能力的匹配度。10%至15%的留用地比例是法律明确的幅度范围,但留用地比例的设置不能止步于面积数字的确定,更应关注留用地的实际利用效率和收益分配的公平可及性。被征地村集体和村民应当依法参与方案公示和听证程序,对留用地的选址和收益分配机制进行全面评估,确保留用地安置不因“有形无实”而沦为“纸面权益”,守住“留用地开发、失地不失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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