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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被征收人,超出评估价的诉求能否获法律支持?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5-12
导读:在数千户群体拆迁中,被征收人最关心的核心问题莫过于:评估报告给出的补偿单价是否合理?如果认为评估价远低于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能否主张按市场价补偿?
从法律层面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一规定确立了“不低于市场价格”为补偿标准的法定底线,意味着评估价只是一个起点——如果被征收人能够证明评估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完全有权按照市场价格主张补偿。
1、评估结果的异议程序:10日复核与10日鉴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服,法律设置了多层次的权利救济途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所谓的“10日异议期”,是维权决定性的窗口期——一旦错过,便丧失了从评估报告源头校正数据的机会。
复核申请应当明确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如评估时点错误、评估方法不当、可比实例选取不合理、遗漏评估项目等。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具有较高的专业权威性,是对评估机构评估结论的终局性审查机制。这一“10日复核—10日鉴定”的两级救济闭环,是被征收人挑战评估报告的核心武器。
2、超出评估价主张权益的法律路径
如果评估报告存在明显瑕疵,被征收人完全有权主张更高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确立的“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原则,是整个补偿制度的底线。在司法实践中,评估报告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当地同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法院将认定补偿决定违法。因此,被征收人应当主动收集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成交数据,以证明自身房屋的真实市场价值。
超越评估报告主张更高补偿的路径主要有三条:
其一,通过评估复核和鉴定程序,直接纠正评估报告的参数和结论,使评估价本身向市场价靠拢。
其二,超越评估报告单向度核算,在补偿决定异议阶段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将评估报告违法、补偿标准偏低作为核心争议点提出,请求法院审查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还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按照市场价评估。
其三,多元化补偿项目叠加。超出评估价不能仅建立在“要求评估机构调高单价”上,应综合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补偿、签约奖励等特殊补偿项目,使评估单价明显偏低导致的损失通过补偿总额的结构性合理化调整来逐步修复。
3、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策略
在群体拆迁中,被征收人要主张超出评估价的补偿,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收到评估报告后立即启动10日倒计时。签收评估报告时,务必将日期完全背熟,逐项核对报告中的关键信息:评估时点是否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方法是否采用市场比较法?可比实例的选取是否符合本区域同类型的住宅或商铺成交价特征?可比案例的位置、面积与自身房产的差距是否在合理折算范围内?
第二,积极收集同地段市场的交易凭证作为辅证。被征收人应当自主或联合其他被征收人收集2025年至征收公告之日的同类住宅、商铺在链家、贝壳等平台上的实际挂牌价和成交价,作为评估复核申请的证据附件。对于住宅装修补助,补偿方案已备注装修档次差异对单价的影响参数,被征收人应当在评估环节逐项提交装修合同、发票或装修前后对比照片,力争装修等级被评定在较高档位,推动在基准价基础上的增额。
第三,对评估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仍不认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寻求司法救济。在诉讼中,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重新评估,以与征收部门的评估结果进行比对,发现差异后要求法院按市场价判决。
第四,以联合复议或诉讼维护权益。征收涉及数千户的被征收人群体,完全有可能形成几十户共同复议或共同诉讼的合力。在司法实践中,多个旧改项目被征收人都曾通过集体行动提高补偿标准。
结语:评估价不是商铺和住宅的“封顶线”,而是被征收人启动评估复核、引入市场成交价比对的基准起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的10日内复核、10日内鉴定,是法律保障的刚性程序。被征收人完全有充分的凭证核实自身房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真实价值,并通过评估复核程序向评估机构调取比准案例和修正系数的底稿,逐一检视,在补偿协议签订前将明显偏离市场价值的评估结论拉回到公平价位,守住“市场法评估、不低于市价”的补偿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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