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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建设用地中,补偿标准过低能否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5-07
导读: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或实际损失时,被征收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是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联征地补偿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曾存在不同认识。随着《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诉权保护的加强,被征收人认为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建设用地中,如被征收人认为该标准严重偏离市场价值或低于法定的征地补偿最低价,可遵循“协调—复议—诉讼”的渐进式救济链条主张权利。
1、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时的救济路径
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是否过低的异议,属于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在征收公告中,被征收人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如果对补偿标准适用存有异议,可参照以下步骤主张权利。
一是协调程序启动。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被征收人应首先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机关应在收到协调申请之日起60日内协调完毕;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协调虽是前置程序,但被征收人应当密切跟踪协调程序的启动和开展,防止有关部门以“未完成协调前置”为由驳回后立案。
二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被征收人还可就具体的征收决定或补偿安置决定一并提起复议,以减少分散救济的成本。被征收人可要求征收单位提供调查地类记录、与被征地面积和产值相对应的核算依据,防止因区片归类和地类认定错误造成补偿标准低于邻村或相邻地块。
三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或补偿决定不服,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应当确认被告为批准征地补偿方案的同级政府,并在立案时明确提出对补偿标准和补偿分项认定的异议。具备失地事实、持有土地承包证等充分证据的被征收人,还可在诉讼阶段一并申请停止执行安置方案,避免在诉讼过程中陷入被强制交付土地的困境。
2、法律适用中的关键争议点
公告中补偿标准耕地为6.102万元/亩,林地3.602万元/亩。被征收人如果认为标准过低,可从以下方面提出质疑:其一,区片综合地价是否适用了已过期或被替代调整的旧标准;其二,拟征农用地中若包含菜地、果园等产值较高的地类,补偿倍数或系数是否按照类别足额核计;其三,征地补偿程序中对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调查登记是否存在漏项、低估;其四,各批次征收中区位相近、地类相同的地块是否存在补偿单价不一致的情况。
被征收人还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征地审批文件、征收范围勘测定界图、征地补偿资金预存证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记录等,用以评估补偿方案的公平性。将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合推进,更有利于查明核心事实。此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还可以请求复议机关对补偿方案中设定的补偿标准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地价调整系数表)一并提起审查,确保补偿标准和地类关联系统一适用。
结语:建设用地征收中,被征收人认为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要求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兼顾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和合法权益。在协调、复议、诉讼等环节,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梳理证据,核对区片价版本、地类认定和补偿计算底稿,确保各救济阶段不因法定时效经过或程序疏忽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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