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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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建设用地,群体拆迁的签约比例是否影响征收决定?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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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群体拆迁中,征收决定能否启动和推进,往往与项目本身的公共利益性质、规划审批进度、征收程序合法与否密切相关,而不以签约比例为前提条件。一个普遍存在的法律认知误区是:签约比例未达到一定标准,征收决定就不能作出;或者签约比例越高,征收行为就越合法。

从法律层面看,征收决定一经政府依法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少数未签约户无法单方面阻止整个征收项目的推进,但未签约户可以通过申请听证、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对征收程序的完整性施加程序性影响。

1、征收决定的独立性与签约比例的法律定位

征收决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并依法公告,即对征收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政府已对第一批次建设用地作出批准,属于依法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效力不因暂未实现全体被征收人签约而当然失效。

针对该批复,被征收人如认为省政府批准存在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批准内容明显不当等复议可撤销情形,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结束后,即便少数农户未签订协议,政府也无权因签约比例不足随时叫停整个征收流程。

2、群体维权对征收程序的影响路径

尽管签约比例本身不能直接决定征收决定的效力,但群体性的异议行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影响征收补偿环节的程序走向:

一是书面异议与听证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但在建设用地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所载明的安置途径是对被征地农业人员采取货币一次性补偿并结合社会保障方式安置。被征收人如对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应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集中提交。政府组织听证会的前提是由多数被征地村民提出异议,应当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形成集体书面决议,避免因个别、分散表达而未能触发听证程序。

二是对补偿决定的救济。

对补偿决定和安置方案不认同的被征地农户,可以在补偿决定作出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对征地程序或补偿决定提出系统性质疑。在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征地的社会保障办法依照省级文件执行,被征地农民在社保之外仍可就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房屋认定面积等核心权益问题行使诉权。

三是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少数未签约户在复议或诉讼中,可积极申请对征地批复范围是否超出经批准的勘测定界图范围,或征地补偿标准是否低于省政府最新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款是否足额到位等问题进行评判,防止决策单位因追求高签约率而放松对个别未签约户补偿权益的法律保障标准。公告期满后,未签订协议的被征地农民,其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均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予以明确,维权渠道始终畅通。

结语:建设用地征收决定已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公告,具有法律效力,不因少数被征收人未签约而中止或撤销。群体维权的核心路径不在干预征收决定的既定程序,而在于推动征地补偿方案听证程序的启动,以及就补偿安置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扩大行政复议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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