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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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土地征收后,百余户为何一套安置房都未得?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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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土地征收中,百余户被征收人在腾房搬迁后十余年却一套安置房未得,这一现象触及了征收补偿制度的底线。“先补偿、后搬迁”是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征收方对被征收人负有法定的安置义务。百余户一套未得,意味着被征收人在履行腾房搬迁义务后长期未获得产权置换房屋,安置义务长期悬置。从法律层面看,长期不履行安置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1、安置义务履行的法律要求与百余户零安置的违法性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平等签订的行政协议,对协议双方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根据协议约定,征收方在收到补偿安置资金后,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安置房建设并交付被征收人。“先补偿、后搬迁”是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安置义务的核心是确保被征收人在搬迁后能够在合理期限内获得产权置换房屋。

城中村改造项目自2011年启动以来,被征收人陆续腾房搬迁,但安置房建设长期停滞。多名被征收人反映,被征收人等待十余年仍未获得安置房,过渡费长期拖欠或发放不及时。百余户一套未得,意味着征收方在数百户被征收人履行腾房义务后完全未履行或基本未履行产权置换义务,使征收关系中的核心对价——安置补偿——严重缺位。履行期限的不合理延长或义务的根本缺失,构成了对征收补偿法律规定的直接违反。

在安置房建设已陷入长期停滞的情况下,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规划调整等问题不能成为征收方推卸安置义务的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征收补偿的第一责任主体,对被征收人的安置负有法定的义务。

2、安置房长期未建成的法律评价与现实困境

安置房长期未建成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构成行政协议的根本违约。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征收方不交付安置房的行为构成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行政协议违约规则,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十余年不交付安置房,已使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合同目的完全落空。

其二,被征收人过渡生活陷入困境。被征收人在腾房搬迁后,长期依靠租赁住房维持生活,过渡费标准偏低且长期拖欠,加剧了被征收人的生活压力。被征收人反映,过渡费未能及时发放,区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已督促开发商尽快支付过渡费。部分被征收人反映,被征收人多次督促安置房建设进度,但工程推进缓慢,受访百姓对政府部门承诺的落空程度表示失望。

3、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路径

在百余户安置房长期未建成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第一,要求征收方限期履行安置义务。被征收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政府在合理期限内明确安置房建设的解决方案(包括复工时间表、资金安排、替代安置方案等),并保留催告凭证。

第二,督促政府履行兜底安置职责。政府不能以开发商问题为由将安置义务推脱。被征收人可以向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安置房建设进度,要求政府履行对安置工作的督促监管职责,将未建安置房转换为货币安置或利用存量商品房进行安置。

第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征收方不履行安置义务违法。根据行政协议诉讼规则,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逾期交付损失。

结语:土地征收后百余户一套安置房未得,是征收补偿实践中严重侵害被征收人权益的典型案例。十余年的时间跨度、数百户的零安置数量,使这一问题已超越一般合同违约的范畴。根据安置房建设攻坚方案及2025年项目推进会的公开表态,安置问题已列入政府重点督导台账。面对百余户零安置的困境,被征收人不应被动等待。安置房建设的历史欠账虽已启动补缺程序,但政府必须强化资金和建设节奏的统筹保障,杜绝交付时间再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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