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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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滩涂征收,风电项目能否按“公用设施”被压低补偿单价?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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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滩涂征收中,征收项目的性质直接影响补偿标准的适用。海上风电配套项目作为能源基础设施,常被归类为“公用设施”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公用设施项目用海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然而,征收补偿与海域使用金减免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征收补偿是对被征收人财产权丧失的弥补,其标准应当以被征收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基础,而非以征收项目的性质为压低补偿的依据。那么,海上风电配套项目(供电用地)的滩涂征收,能否以“公用设施”为由压低补偿单价?

1、滩涂征收的补偿标准

2026年度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亦规定,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不区分具体地类,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统一标准为6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则按通知执行。

从上述公告可见,征收补偿标准以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不因征收项目性质(公用设施与否)而区分补偿单价。海上风电配套项目虽属于供电用地,但其征收补偿标准仍统一适用区片综合地价,不存在按“公用设施”压低补偿单价的法律依据。

2、“公用设施”与补偿标准的关系

“公用设施”这一概念在征收补偿中主要影响的是海域使用金的减免,而非土地征收补偿单价。根据《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公用设施项目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这一规定涉及的是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缴纳义务,而非被征收人的土地补偿标准。

在土地征收中,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是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收项目的性质(公用设施、商业开发等)无直接关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镇滩涂征收适用区片综合地价,不区分具体地类统一按6万元/亩标准补偿。这一标准的确立,已经综合考虑了土地区位、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不应因项目性质而调整。

3、征收方压低补偿单价的常见手段与应对

实践中,征收方常以“公用设施”“公益项目”为由,试图压低补偿单价,其理由通常是“公益项目资金有限”“政府财政压力大”等。然而,这些理由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征收补偿是对被征收人合法财产权的公平补偿,其标准应当以被征收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基础,而非以征收方的资金状况或项目性质为转移。

被征收人面对征收方以“公用设施”为由压低补偿单价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援引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要求按政府公布的标准足额补偿;二是援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主张公平补偿;三是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

对于被征收人,面对海上风电配套项目的征收,需注意以下要点:一是确认征收补偿方案中是否适用湛江市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核对补偿标准是否正确;二是关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是否按《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执行,确保养殖设施、养殖物等附着物补偿足额到位;三是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在公告期内提交书面意见,申请听证;四是若征收方以“公用设施”为由压低补偿,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滩涂征收中,海上风电配套项目不能以“公用设施”为由压低补偿单价。被征收人应当依据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要求按法定标准足额补偿,对征收方以项目性质为由压低补偿的行为,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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