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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区房屋征收,安置方式选择权如何行使?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4-02
导读:在房屋征收中,安置方式的选择权是被征收人最核心的权利之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规定确立了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选择上的基本权利。盐矿危旧设施拆除涉及居民搬迁,被征收人如何依法行使安置方式选择权,直接关系到搬迁后的生活质量和长远生计。
1、安置方式选择权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这一选择权是法定权利,任何征收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限制。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明确表达选择意愿,并在补偿协议中载明。
2、货币补偿的行使要点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应当关注以下要点:
补偿标准的核实。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应当核对评估报告,确认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奖励政策的把握。征收补偿方案通常设置签约奖励,早签约的被征收人可获得更高奖励。奖励与签约时间挂钩,被征收人应在充分了解方案的基础上理性选择签约时机。
资金支付保障。货币补偿款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根据规定,补偿费用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产权调换的行使要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当关注以下要点:
安置房源的区位。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当关注安置房是否“就近”。
安置房源的产权性质。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被征收人应当要求征收部门明确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产权年限。
差价结算规则。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差价结算规则应当在补偿方案中明确。
4、选择权行使的程序保障
被征收人行使安置方式选择权,应当注意以下程序事项:
签约期限把握。补偿方案应当明确签约期限。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作出选择,避免因逾期而影响选择权的行使。
书面形式固定。选择意愿应当在补偿协议中明确载明。任何口头承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约定必须写入协议。
异议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被征收人安置方式选择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各有优劣,被征收人应当结合家庭实际需求、经济状况、未来规划等因素,理性选择最适合的安置方式。在签约前仔细阅读补偿方案,在签约时明确表达选择意愿,在签约后关注协议履行——每一步都关系到选择权能否真正转化为实际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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