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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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湿地修复,被清退企业投入的环保设施能否获补?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3-24

浏览量:

导读:在湿地生态修复项目中,被清退企业投入的环保设施如何补偿,是衡量政策公平性的重要标尺。对于被清退的企业而言,最核心的关切莫过于:投入的环保设施能否获得补偿?污水处理设备、循环水系统、生态养殖设施等,哪些属于可补偿范围?

1、环保设施补偿的法律依据

在生态修复项目中,被清退企业投入的环保设施是否应当获得补偿,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设施的合法性。如果环保设施是在合法经营期间投入、依法通过环保验收的,其投入属于企业合法财产,应当获得补偿。即使企业因生态保护需要被清退,其投入的环保设施价值不应因此灭失。

设施的利用价值。对于可在其他场所继续使用的环保设施,应当补偿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费用;对于无法搬迁的专用环保设施,应当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补偿。

设施与生态修复的关联性。如果环保设施本身就是为保护生态环境而投入的,如污水处理系统、生态循环设施等,其价值更应当得到认可。

2、环保设施补偿的项目构成

对于被清退的企业,环保设施补偿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沉淀池、生化处理系统、消毒设备等。补偿内容包括设施建设成本、设备购置费、安装调试费。如设施无法搬迁,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补偿。

废气处理设施:包括除尘设备、除臭系统、通风系统等。可搬迁设备补偿拆卸、运输、安装费用;不可搬迁设备按重置价补偿。

生态养殖设施:包括循环水系统、水质净化设备、增氧系统等。根据设施类型和使用年限,按评估价补偿。

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系统、固废暂存场所等。按实际投入和折旧情况补偿。

在线监测设备:包括水质在线监测仪、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系统等。可搬迁设备按实际搬迁费用补偿;不可搬迁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3、环保设施补偿的评估方法

根据相关规定,环保设施补偿的评估通常采用以下方法:

重置成本法:按当前市场价格重新购置相同设施所需的费用,扣除合理折旧。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 = (设施原值 × 成新率) - 残值。成新率根据设施使用年限、维护状况确定。

市场比较法:对于无法提供完整购置凭证的,可参照同类型、同规格设施的市场价格,结合使用年限确定补偿金额。

评估鉴定法:当双方对环保设施价值争议较大时,可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4、企业维权的实务要点

对于被清退企业,争取环保设施补偿需注意以下要点:

建立完整设施台账。对每台环保设施进行编号,记录购置时间、价格、折旧情况、技术参数等,并留存发票、合同、维护记录。

准备验收证明材料。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报告、监测报告、运行记录等,是证明设施合法性和正常运行的重要依据。

参与评估程序。企业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

关注设施再利用机会。企业可争取与项目建设单位协商,将设施作价入股或转让,减少损失。

结语:从污水处理设备到生态养殖设施,从在线监测系统到废气处理装置,每一笔环保投入都应当得到合理补偿。关键在于用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投入,用专业的评估程序保障公正。在生态保护的大背景下,企业应当理解公共利益的优先性,但也要坚守合法权益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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