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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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交通建设征收,被征收人能否自主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3-24

浏览量:

导读: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征收中,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是被征收人最核心的权利之一。对于这些被征收人而言,最核心的关切莫过于:能否自主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各有什么利弊?选择权如何行使?

1、补偿方式选择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规定确立了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选择上的基本权利,任何征收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限制这一权利。

在轨道交通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明确提供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

2、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利弊分析

货币补偿的优势在于资金灵活性高,被征收人可根据自身需求自由支配补偿款,不受房源位置和户型的限制。根据规定,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等。但劣势在于,如果补偿金额不足以在同等区域购买同等面积的商品房,可能导致居住条件下降。

产权调换的优势在于直接获得实物住房,避免了购房市场的不确定性,且通常享有一定的面积优惠。根据规定,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产权调换房源通常在征收项目周边或就近地段选址,交通便利、配套完善。但劣势在于房源位置、户型、楼层等选择空间有限,可能无法完全满足个人偏好。

3、选择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对于被征收人,行使补偿方式选择权需注意以下要点:

及时表达选择意愿。在补偿登记和协商阶段,应明确向征收部门表达选择意愿。选择货币补偿的,需关注均衡实物安置补贴的计算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需详细了解房源位置、均价、优惠补贴、交付日期等信息。

关注房源选购限制。产权调换房源通常按签约顺序选房,早签约的被征收人享有优先选房权。同时,不同套型房源可能有选购限制,如每户仅可选购一套大户型等。

保留证据材料。选择产权调换的,需关注安置房源的面积确认、差价结算等事项,所有承诺和约定均应写入书面协议。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办理进房手续、不动产权证书以及所需交纳的契税、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按相关规定自行支付。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对于共有产权房屋、承租公房等特殊情形,补偿方式选择权的行使需注意:

共有产权房屋:需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后共同选择补偿方式,如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诉讼途径分割补偿权益。

承租公房:承租人有权参与补偿方式的选择,补偿款分配按租赁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执行。

住宅兼商用房屋:对住宅部分和非居住部分可分别选择补偿方式,住宅部分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非居住部分按商铺补偿规则处理。

结语:交通建设征收等项目中,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有着充分的法律保障。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关键在于充分了解具体规定,结合家庭实际需求做出理性选择。在签约前仔细阅读补偿方案,在签约时明确表达选择意愿,在签约后关注协议履行——每一步都关系到选择权能否真正转化为实际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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