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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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房屋征收,被征收人能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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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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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安置方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未来的生活质量和长远生计。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在征收过程中,自己能否自主选择安置方式?是只能被动接受统一安排,还是可以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社会保障等多种方式中做出选择?安置方式的选择权如何保障?

1、安置方式的多元化供给

根据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办法规定执行。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是“土地换保障”——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一部分转化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

从安置方式来看,为被征收人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路径。被征地农民将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享有相应的养老、医疗等保障待遇。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但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2、安置方式选择权的法律保障

被征收人能否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关键在于安置方案的制度设计。根据相关规定,征收部门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提供多种安置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实践中,安置方式通常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社会保障安置等类型。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补偿款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测算,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对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政府提供安置房源,按照约定的面积和标准进行置换。对于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获得长期的养老、医疗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征收公告明确规定了异议表达和听证程序。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这一程序性保障,为被征收人就安置方式等核心问题表达诉求提供了制度化渠道。

3、实践中如何行使选择权

在具体操作层面,被征收人行使安置方式选择权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补偿登记时明确表达选择意愿;二是认真阅读补偿协议中关于安置方式的条款;三是如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四是通过听证程序争取方案调整。

结语:被征收人的安置方式选择权,有着明确的制度保障。从多元化的安置方式供给,到异议表达和听证程序的权利保障,再到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定框架内自主选择最适合自身条件的安置路径。关键在于把握程序节点、充分行使权利——在补偿登记时明确选择意愿,在方案公告期认真研读内容,对不合理的方案及时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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