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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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3-17

浏览量: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公告

南府〔2026〕9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县政府组织编制了清远市黄茅峡水库工程(连南县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山联村红星、坑坪、对木冲经济合作社和大坪镇牛路水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寨岗镇山联村红星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022公顷(0.0330亩)。其中,农用地0.0022公顷(0.0330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拟征收寨岗镇山联村坑坪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094公顷(0.1410亩)。其中,农用地0.0094公顷(0.1410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拟征收寨岗镇山联村坑坪、对木冲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084公顷(0.1260亩)。其中,农用地0.0084公顷(0.1260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4.拟征收寨岗镇大坪镇牛路水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0200公顷(0.3000亩)。其中,农用地0.0200公顷(0.3000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2024〕13号)的规定,寨岗镇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8.800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0.0000万元/公顷;大坪镇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5.500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4000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参照《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迁坟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办〔2014〕35号)及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位于连南瑶族自治县2024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4级地,按照320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1.40万元/亩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0.8400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平均分配。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3月13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3月13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寨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王成乾;电话:0763-8472103)、大坪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李树彬;电话:0763-8677053)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3月13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寨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王成乾;电话:0763-8472103)、大坪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李树彬;电话:0763-8677053)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县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清远市黄茅峡水库工程(连南县段)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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