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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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群体维权:湖南长沙最大汽配市场拆迁为何不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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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场内商户们自发挂起的“还我生存权”横幅在风中摇晃,折射出拆迁中最尖锐的冲突点:当房屋被征收,实际经营使用的承租人是否拥有独立的法定补偿权?为何在长沙这场规模浩大的城市更新中,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被系统性忽视?

1、法律明灯:承租人补偿权的三重根基

我国法律体系对承租人权益的保护并非空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将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纳入法定补偿范围,而承担这些损失的主体正是实际经营的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进一步阐明:征收导致租赁关系终止,本质是对承租人占有、使用权的剥夺,承租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应获独立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则从物权角度提供支撑——当房东将房屋出租,其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已部分转移至承租人。征收行为直接截断了承租人的经营收益链,构成对其财产权的侵害。

实践中,补偿权益的实现需满足四个关键条件:

合法经营资质:持有登记地址与经营地一致的营业执照,无偷税漏税记录;

有效租赁关系:合同在承租期内(含事实租赁关系);

房屋权属合法:租赁房屋为非违法建筑;

损失证据充分:装修凭证、纳税证明、停产停业评估报告等。

然而在长沙汽配市场拆迁中,征收部门以“被征收人仅指房东”为由,拒绝与租户直接协商,将法律预设的多元补偿主体简化为单边谈判,导致补偿资金被房东截留、承租人血本无归的乱象频发。

2、权益塌方:汽配城拆迁暴露的程序黑洞

长沙汽配市场承租人的遭遇,折射出拆迁实践中对承租人权益的系统性架空:

补偿程序排斥:征收启动后,评估机构选定、补偿方案听证等环节均未通知承租人参与。某汽配商户收到评估报告时,其精心打造的修车车间仅被列为“普通简装”,近百万元的专用设备搬迁费未被列入补偿清单。而当租户要求复核,拆迁方以“非产权人”为由拒绝受理。

协议主体缺位:拆迁部门与房东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本应单列的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补偿等款项被模糊打包为“房屋总补偿价”。一位经营变速箱专修十年的店主发现,协议中其投入的65万元环保隔音设施补偿仅作价3万元,房东却拒绝提供明细。

逼迁手段升级:为加速清场,市场管理方采取断电路、堵通道等“软暴力”。商户们拍摄的视频显示,挖掘机故意碾压门前待运的汽车配件,保安威胁“不搬走就强拆货架”。这些行为公然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禁止性规定,却因取证困难难以追责。

更令人忧心的是,部分房东利用信息优势,在领取全额补偿后拒不退还剩余租金,甚至以“违约搬迁”为由扣留押金,使承租人陷入钱铺两空的绝境。

3、维权路径:从法律纸面到现实权益的战斗

面对权益侵蚀,长沙汽配商户们正通过多元法律手段破局:

协议审查先行:立即梳理租赁合同中关于拆迁补偿的特别条款。如湖南某仓库租赁案中,合同明确约定“制冷设备补偿归租户”,法院据此判决房东支付47万元专项补偿。无明确条款时,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主张情势变更,要求分割补偿款中对应搬迁、停产损失的部分。

行政司法双轨维权:向征收部门提交《承租人补偿异议书》,要求对装修、搬迁等损失单独评估;对拒不受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如长沙某建材市场承租人通过复议迫使区政府重新启动分户评估;提起给付之诉,根据最高法判例(2020行申3739号),当征收方明知承租人存在却拒付独立补偿时,承租人可直接起诉征收部门主张停产停业损失等。

维权胜败取决于证据质量:

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租金流水、营业执照;

损失凭证:装修发票、设备清单、近三年纳税报表;

侵权证据:逼迁现场视频、财产损坏鉴定。

汽配城商户联合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经营性损失报告》,成为诉讼中推翻拆迁方低补偿的关键逆转。

4、制度破冰:构建承租人保障的法治框架

要从根源化解冲突,需推动补偿机制改革:

主体确认程序化:借鉴北京“双公告”制度,征收启动时同步登记承租人信息,补偿方案须经承租人签收。上海某旧改项目要求补偿协议增设“承租人联签页”,确保款项直达。

款项分账制度化:设立补偿资金共管账户,如广州规定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必须凭承租人收据拨付,房东仅能领取房屋价值补偿部分。

救济渠道专项化:设立拆迁法庭,如郑州成立全国首个“城市更新争议合议庭”,对承租人索赔案适用速裁程序,7日内组织损失鉴定。

2025年新修订的《长沙市国有土地征收实施办法》已增设第18条:“经营性房屋承租人有权参与停产停业损失评估”,这一进步仍需配套细则落地。

法律不应仅是悬挂在政府大厅的庄严文本,更应成为市场里每一个经营主体手中紧握的盾牌。长沙汽配城租户的维权抗争,暴露出城市化进程中产权思维与用益权保护的深刻断裂。当拆迁改造的推土机驶过,那些凝聚着半生心血的店铺、那些维系着家庭生计的机床,不该被简化为房东名下的“附属物”。

正如《民法典》所宣示的“民事主体财产权利平等保护”,承租人的经营投入同样是市场经济中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让补偿协议向实际经营者敞开,让评估报告为装修设备列项,让司法救济为逼迁受害者撑腰——唯有如此,“法治长沙”才不至沦为产权人的特权宣言,而真正成为每个市场参与者抵御风雨的穹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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