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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给了,安置房建了,费用不管结算了?坑企业可不行!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6-25

房地产企业在垫付了拆迁货币补偿款,建好了回迁安置楼房后却被拒绝结算土地开发的成本费用,上演了拆迁中的“过河拆桥”。在拆迁中被拆迁人是弱势群体,10多年前作为拆迁人的民事主体也未必强势,到了今日甚至还得顾着自己去维权,都2025年了还在这么坑民营企业,这可不对。
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早在2010年响应河北省西北部某市的招商引资,作为拆迁人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深度参与了当地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屋拆除、货币补偿款垫付和回迁楼房建设等工作,“边开发边办手续”与区政府共同办了不少事也花了不少钱。
然而十多年过去了,涉案项目的土地开发成本、收益等费用却只支付了1520万元,完全无法覆盖某公司的巨额投入尤其是回迁安置房的建设开销。某公司无奈向区政府申请结算费用,区政府却在此时不认账了。某公司只好就此向法院起诉。
在马丽芬、孙熙越律师的代理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本案终审判决,认定某公司系与区政府合作开发涉案项目,应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区政府应当对涉案回迁安置楼房的建设费用等进行核算并作出结算处理。某公司在历经波折后终于看到了事情得到公平解决的曙光。
最后给广大企业家们划个重点——2025年5月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7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有了新法的保驾护航,还想坑咱民营企业?咱可绝对不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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