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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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双屿2118户联名:城中村改造为何先拆房后定安置方案?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6-03

浏览量:

导读:凌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四间建于上世纪的农民自建房轰然倒塌,22名租住其中的外来务工者在睡梦中不幸遇难。这场震动全国的悲剧,将城中村改造的紧迫性与复杂性残酷地推至公众视野。而如今,鹿城区超过两千户居民的联名质问,直指改造过程中的核心法律争议——程序倒置的合法性困境:“为何先拆房,后定安置方案?”这一诘问不仅关乎个体权利保障,更触及城乡治理法治化的深层命题。

1、程序倒置:改造过程中的权利失衡

在鹿城双屿事件中,“先拆后补”的操作模式暴露了当前城中村改造的典型程序缺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享有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并明确要求政府在改建项目中提供原地或就近区域的安置方案。然而实践中,部分改造项目为追求效率,将拆除程序置于安置方案明确化之前,导致两大矛盾:

补偿方案模糊化:拆迁启动时仅口头承诺补偿标准,安置位置、面积等核心条款未以书面形式固定,剥夺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协商权。西安新城区胡家庙一村改造中,村民即因安置方案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而提起诉讼,控诉其知情权与参与权被剥夺。

救济途径虚置化:当安置方案最终确定后,房屋早已拆除,被拆迁人失去谈判筹码,即便对补偿不满也难以通过复议或诉讼获得实质救济。法律虽规定对补偿标准争议可提请政府裁决,但“先拆后补”的结构性失衡使被征收人陷入被动。

这种程序颠倒不仅违反法定流程,更激化了社会矛盾。如温州“10·10”房塌事故后,政府虽加速推进危房整治,但部分区域因前期程序瑕疵引发村民抵触,凸显程序正当性与改造紧迫性的张力。

2、法律框架:征收程序的双重维度

城中村改造的合法性需满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双重要求,其法律依据主要涵盖以下层面:

(1)征收程序的法定链条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集体土地征收需严格遵循四步流程:

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经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应在被征地村公告范围、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补偿登记:村民办理权属登记,对补偿方案异议可要求听证;

协议签订:达成补偿协议后实施搬迁,补偿不到位不得强拆。

其中,公告环节具有强制性效力。未依法公告征地补偿方案的,村民有权拒绝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事前知情权与异议表达空间。

(2)补偿安置的协商本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补偿应包含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三项基本内容。更重要的是,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属于被征收人,政府不得单方决定采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实践中,城中村因土地性质复杂(集体所有与国有并存),常需参照国有土地标准补偿,但村民的参与权仍需通过民主程序实现,如村民会议对安置方案的讨论表决。

3、司法实践:程序违法的审查困境

程序瑕疵能否导致征收行为被撤销?西安新城区胡家庙一村案的裁判逻辑具有典型意义。该案中,6名村民诉请确认《拆迁安置方案》违法,理由包括:未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方案,违反地方性法规;集体土地征收未按《土地管理法》报批。然而法院最终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诉讼,回避了对程序合法性的实质审查。

此案揭示程序维权的现实障碍:

起诉期限限制:根据《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应在6个月内提出,最长保护期不超过5年(不动产案件除外)。村民常因信息不对称或协商拖延错过维权窗口。

“不影响实施”条款的滥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补偿争议不影响征收实施”,被部分地方政府曲解为“程序瑕疵不妨碍拆除推进”,削弱司法对程序违法的纠偏功能。

值得反思的是,程序正义不仅是形式要求,更是风险预防机制。温州双屿事故后,政府对D级危房严格执行“五个一律”——即公告、搬离、查封、追责、拆除,这一刚性措施虽基于《行政强制法》,但若未与充分补偿安置结合,仍可能衍生次生矛盾。

4、法治化路径:平衡效率与权利的制度设计

破解“先拆后补”困局,需在改造效率与权利保障间构建法治化平衡点。温州2016年启动的“大拆大整”提供了一定范本:

产权调换为主导:对20943户城中村改造,采用“原址安置+市场化补偿”模式,参照国有土地标准评估农民房价值,99%签约率源于方案透明化与自主选择权。

程序权利兜底:对安置方案异议者开放复议诉讼渠道,3个月内受理10起案件,政府承诺依法处理。

村民主体性激活:通过“村民变股民”机制量化集体资产,引导村民参与附属工程建设,将被动拆迁转化为共建共享。

更根本的制度改进方向在于:

前置民主协商程序:将村民会议表决作为安置方案生效要件,避免政府或开发商单方主导(如西安案例中的程序漏洞)。

建立补偿标准争议冻结机制:对存在实质性争议的补偿条款,应暂停拆除程序直至裁决完成,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补偿不落实不得强拆”的要求。

强化第三方监督:引入律师团队对城改项目合规性审查,重点监督征地批文、安置方案公示等法律节点。

鹿城双屿的联名信,如同刺穿程序漏洞的棱镜,折射出失地农民在城市化浪潮中的法律困境。当22条生命以最惨烈的方式警示危房改造的紧迫性时,我们更需警惕:正义的推进不能依赖“血的代价”。城中村改造不仅是空间的重构,更是权利秩序的重塑。唯有将“程序先于拆除,权利优于效率”的法治理念植入改造基因,方能避免双屿的悲鸣在更多城市回响——毕竟,法治的光辉,当照亮那些蜷缩在拆迁烟尘中的无名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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