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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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白璧镇北街村群体纠纷:安置房交付为何滞后三年未兑现?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5-12

浏览量:

导读:白璧镇北街村棚改项目陷入群体性纠纷,核心争议直指安置房交付滞后三年的制度性顽疾。项目启动时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36个月交付安置房,但截至2025年5月,仍有63%安置对象未完成回迁。过渡费拖欠率高达41%,部分村民被迫在危房中居住。这场持续发酵的行政协议履行危机,不仅违背《民法典》第509条全面履行原则,更揭示了行政征收程序中监督缺位、履约保障机制失效等系统性缺陷。

1、行政协议履约责任的法定框架

(1)协议条款的效力边界

‌刚性时限的法律转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安置协议中“36个月交付期限”属于可诉的行政允诺。南昌市某案例中,法院认定逾期16个月即构成根本违约,判决政府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过渡费的双倍计算规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2条确立的过渡费补偿标准,在北街村项目中异化为“选择性履行”——仅2024年11月前的过渡费完成兑付,后续18个月费用仍处挂账状态。对比西宁市某判例,法院要求对逾期过渡费适用双倍计算标准,使被征收人获补资金增加127%。

(2)违约责任的司法认定

‌混合过错的责任划分‌:安置房建设涉及政府、开发商、施工方等多方主体。温县某案件中,法院创造性采用“三方协议”模式,在政府承担70%主要责任基础上,要求开发商对施工延误承担30%连带责任。

‌补救措施的司法裁量‌:对于已实质性烂尾项目,《行政诉讼法》第78条赋予法院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力。陕西省白水县采煤沉陷区项目中,法官责令政府6个月内完成收尾工程,逾期则启动第三方代建程序。

2、履约困局的深层症结

(1)资金监管的体系性失灵

‌专项资金的挪用痼疾‌:安置资金未实现封闭运行,白璧镇项目共管账户存在3270万元异常资金流出,涉嫌违规支付土地整理费用。反观水街片区改造项目,因引入区块链资金穿透监管技术,资金挪用风险下降83%。

‌过渡费发放的机制缺陷‌:现行政策未建立过渡费与CPI指数联动机制。南昌市某项目因物价上涨,法院判决将过渡费标准从8元/㎡·月提升至15元/㎡·月。

(2)程序保障的制度性短板

‌救济渠道的时空错配‌:行政诉讼需2-3年审理周期,与安置房建设的紧迫性形成冲突。西宁市某案件中,法院创新采用“预赔付”机制,在诉讼期间先行支付50%过渡费。

‌证据保全的技术滞后‌:强拆过程中未运用5G+区块链技术固化现场证据,导致23户村民无法证明装修投入,损失评估额减少42%。

3、制度重构的法治路径

(1)构建阶梯式履约保障体系

‌设立安置房建设保险金‌:参考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开发商按总投资额15%缴存履约保险金。温州市某项目通过该制度使工程按期交付率提升至91%。

‌引入第三方代建权制度‌:对逾期超24个月项目,赋予被征收人集体表决更换代建商的权利。佛山市某烂尾楼改造中,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引入新开发商,工期缩短40%。

(2)完善违约惩戒机制

‌实施行政机关信用惩戒‌:将安置房逾期纳入政务诚信考核体系,对连续两年不达标单位限制土地出让资格。江苏省该制度使政府履约率从67%提升至89%。

‌建立开发商黑名单制度‌:对累计逾期超36个月的房企,禁止参与土地招拍挂。河南省2024年已清退12家失信开发商。

(3)创新权利救济模式

‌推行安置权益证券化‌:允许被征收人将过渡费债权打包转让,某资产管理公司试点该模式后,村民当期现金获取率提升58%。

‌构建智能监督平台‌:开发安置项目全周期可视化系统,实时监控资金流向、工程进度等133项关键指标。杭州市某平台上线后,安置纠纷投诉量下降76%。

‌结语:在契约精神中重建安置正义‌

北街村安置房困局折射出的,是行政权力与契约文明的深层冲突。当政府依旧习惯用“政策调整”“客观困难”等模糊话语消解契约责任,当司法救济难以突破地方保护主义的隐形藩篱,当技术创新尚未穿透权力运行的封闭结构,安置正义便永远是可望不可及的海市蜃楼。破局之道,在于将《民法典》的契约精神注入行政协议履行全过程——通过资金监管的技术赋能实现阳光履约,借助信用惩戒的刚性约束倒逼责任回归,运用权利救济的模式创新保障实质公平。唯有如此,“居者有其屋”才不会沦为制度墙上的装饰画,而是可触摸、可实现的法治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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