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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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协议,交了房,最后却被告知不属于安置人口?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5-07

浏览量:

导读:签订协议时,仅要求百姓同意交房,承诺先搬迁后安置,待百姓积极响应,主动清退房屋后,却被告知不符合安置人口标准,这无异于将百姓置于无助之境!权益被肆意践踏,公平正义何在?对于涉及农转非人口的征收安置补偿问题,法律更应当给予严格的保护,而不应使百姓成为权力滥用的牺牲品!法律的尊严和效力,应当在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得到体现!

这也太离谱了,签协议只签同意交房的协议,让老百姓先搬迁后安置?结果搬迁了,房子腾出来了,让你拆完了,你说我不符合安置人口?!好处都让你占了,把老百姓欺负的没边儿了!农转非人口征收安置补偿利益如何保障?只要农转非了就失去了征收安置补偿利益了么?一起来看看拆迁律师办理的这一起安置补偿履职案给了我们怎么样的答案!

案情:签了协议,交了房,最后却被告知不属于安置人口?
 
1999年向财政部门交了三百块,自此头上就换了个城镇户口的身份,然而,农转非身份的老王却在一次“疑似”征收的活动中吃尽苦头……

2019年8月,老王同镇政府签订了《搬迁交房协议》,约定老王自愿于2019年9月8日前自行清退房屋,自主搬迁,交出房屋钥匙配合征迁工作组验收,所交房屋将由镇里统一实施拆除。

老王一路配合,结果等到房子被拆了,安置补偿条件却还没谈妥,镇里的意思很明显,老王不符合有效安置人口政策,房屋给你折算成货币补偿7832.5元,主动搬迁另奖励四千元,其余安置条件老王一概没有!

县里下发的《征迁安置实施方案》中表示,“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因以下原因农转非:捐资农转非、2%农转非、征地招工农转非、持有协议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出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权属明晰且一直居住的房屋。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查认证后,可认定为有效安置人口。”

而老王1999年转为非农户口的迁移方式为户口改革,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任意一项,故以此认定老王不属于安置人口!老王曾申请参照“捐资”政策进行安置,遭到拒绝……

律师表示,没有道理!

农转非人口没有征收安置补偿利益了么?

律师认为,征收时是否具有农村户口不应成为判断其是否应当获得安置补偿利益的唯一判断标准!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安置补偿利益包括五大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失地农民生活保障费,最后涉及房屋征收的,还应当包括房屋价值补偿。

1、土地补偿费

农转非人口并非绝对丧失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因此,即使不再具有农村户口,村集体也不能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征收时还有承包土地的,理应获得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有权请求支付土地补偿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农转非人口倘若仍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仍应当给予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用于解决居住、就业等问题。在《土地管理法》修订以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修订后现已与土地补偿费合二为一体现在区片综合地价中。

律师认为能否获得安置补助费,其重点不应在于是不是农业人口,而在于是不是仍旧依赖土地生活,事实上,由于误解了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含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在零几年,全国各地很多省市县都出现了大批量的农转非政策,试图以此种方法将集体土地以不经过征收的方式转为国有土地,不费吹灰之力就避免了旷日持久的征收行为,这样形成的农转非人口实际仍以农民身份生活,并未脱离土地以及农村房屋,其生活与农民无异,对此类农转非人口,不应剥夺其获得安置补助费的权利!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在征收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原则上遵循“谁所有谁受偿”的规则,这部分补偿费用应当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

4、宅基地和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与户口无甚关联,只要房子是你的,房屋价值补偿就该给到位!对于宅基地,如果百姓仍依赖农村的宅基地和农房作为主要居住地,或者该住宅是唯一居所,在决定安置问题时,不能单纯以户口性质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而应综合考虑个体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生活需求,确保被征收后,其居住权得到充分保障和合理的安置!

5、失地保险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指农民失去土地后,多会出现收入来源不稳定的情况,而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无力考虑和承担失土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我国各地相继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大多数地方规定失地保险要具备这些条件:第一,征地时年满16周岁。第二,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第三,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农转非并不意味着丧失成员身份,而《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了农转非后并不一定收回进城农民的承包地,这就意味着,征收时家里仍有承包地的,征收后具有享受失地安置的前提条件!

既然失地保险承载着失地农民未来生活保障的功能,那么,农转非人口能否获得失地保险也应考虑现实情况,其是否仍依赖本村土地生活?失去土地是否会导致其失去主要生活来源?例如,因考学、结婚或者入伍参军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考虑其有没有独立的收入来源,集体组织土地收入是否仍然是其无可替代的生活保障。某些试图以“村改居”方式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大规模变更农村村民户籍为城镇户籍,如此“未批先占”的违法操作导致的农转非自然不能成为他们规避履行失地安置职责的借口!

因此,对于老王这样的“农转非”人口,其是否有权获得征收安置补偿,绝不能仅仅依据其户口转变的类型来简单判断。必须综合考量老王的实际生活状况、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以及失去土地后的生活来源等多个因素,以确保补偿方案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拆迁律师提示:

签订协议时,仅要求百姓同意交房,承诺先搬迁后安置,待百姓积极响应,主动清退房屋后,却被告知不符合安置人口标准,这无异于将百姓置于无助之境!权益被肆意践踏,公平正义何在?对于涉及农转非人口的征收安置补偿问题,法律更应当给予严格的保护,而不应使百姓成为权力滥用的牺牲品!法律的尊严和效力,应当在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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