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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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强拆竟如此猖狂了?基于某大学生创业果园强拆事件反思!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4-10-22

浏览量:

挖掘机几铲子下去,梨园变废墟

县政府领导带头

四百警力保驾护航

上百辆车、三台挖掘机齐齐出动

只为强行推平贾柯的7亩果园

原因是他的果园占了高速公路的道儿

征地的不考虑补偿是不是合理,被征地的拿出补偿不合理的依据,领导看了摇摇头,表示“解释不了”!转头就集结了400余人给贾柯上了一课,教了教他在这块土地上谁才是真正的“合法依据”...

事件还原

大学毕业后,大学生贾柯响应国家的乡村振兴号召,回到老家河南*县承包了30余亩土地种植黄金梨树,并成立了平顶山梨花庄园有限公司。经过近十年的发展,他的果园先后获得了国家绿色认证,成为大学生创业基地。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叶鲁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占用他近7亩果园,因为在赔偿标准上与县政府存在分歧,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协议。

双方观点矛盾集中于应当按照零星果木的标准进行补偿还是按照经济林的标准补偿,如果仅按照零星果木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大约18万多,而贾柯认为自己的果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完全可以认定为经济林,两者的补偿标准相差悬殊!

是经济林还是零星果木?

之所以将贾柯的果园认定为零星果木,是因为一份文件,即《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占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7〕2号),这一文件规定,只有土地性质是林地的,才算是经济林。

可问题是这一文件早已于2020年,随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20】167号)这一文件的颁布而废止失效!当政府所依据的文件被上级司法机关宣布无效时,这些文件自然失去了其法律效力,不得再作为执法的依据!

除此之外,2013年9月,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其中明确了生态林和经济林的认定标准。

《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

4 经济林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4项条件的认定为经济林。

  4.1 造林树种。附表4中所列的经济林树种;附表3中所列的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兼用树种。

  4.2 造林密度。达到《造林技术规程》中规定的造林密度要求。

  4.3 植被配置。用附表3和附表4中的树种营造纯林或混交林时,根据各树种的比例乘以规定密度来确定各树种的株数下限;附表3中的树种虽与灌草混交,但当年灌草盖度小于0.2。

  4.4 经营措施。经济林采用嫁接苗、大苗、名特优苗等,造林后可进行局部垦复、松土、施肥等抚育措施,同时必须采取林草间作和建造生物埂等水保措施。

可以看到,中央层面立法规定的经济林认定标准只关注造林树种、密度、植被配置,至于是不是必须种在林地上并无规定!

遇到上位法与下位法规定相冲突的情况时,必须以上位法的规定作为最终的法律准则!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2017年的文件都不应作为本次征收补偿的依据!河南省司法厅也亲自出面证实了这一点,可偏偏有人装聋作哑!

该镇党委副书记张强回应称,“赔偿只能依据平顶山市33号文来进行。对于河南省司法厅的回复,我解释不了”。

一句“解释不了”堵得贾柯哑口无言...

补偿阶段的问题还没得到妥善解决,强拆接踵而至,引发新一轮更严重的问题,强拆作为一种行政行为,理应有执法依据吧?!

2023年6月份,镇政府给贾柯下发了《限期清理通知书》,要求他于2023年6月14日前,自行清理种植的梨树。

贾柯随之起诉,2023年9月6日,镇政府又撤回了《限期清理通知书》。本以为告一段落,没想到迎来的是行政机关更蛮横无理的举动!

贾柯:“4月2日,县政府由常务副县长带队,集结了400人左右,包括警车、铲车、特警、交警,一百多辆车,三台施工用的挖掘机。他们到梨园里面,先把电路给切断了,然后封锁周边道路。然后把我家人的手机给夺走,把我们的人全部按在泥地里面抬走,关进附近的乡镇派出所里面,关了一整天。”

严禁公安机关参与征收强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补偿阶段告一段落,来到强拆阶段,此时是矛盾高发时期,若之前的程序没有履行到位,前期积累的种种“隐性病”在这一阶段都会统统爆发!在许多征地拆迁的案例中,最尖锐的对立和最激烈的碰撞往往就发生在这一阶段!如不谨慎对待,未能严格遵守法律程序,那么征收的每一步都将变得异常艰难。

被征收人面对着重重包围的征收方,情绪难免激动,甚至可能采取激烈的对抗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安、民警,甚至特警介入,会被视为一种强权压制,这无疑是火上浇油,虽然可能暂时起到震慑的作用,但长远来看,这种做法无异于饮鸩止渴,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加剧矛盾!

当群众的呼声被淹没于层层警力当中,当征收进度成为唯一的追求,强拆行为的合法性往往被搁置一旁,事后再去考察强拆行为的合法性,长此以往,关于强拆的程序规定将名存实亡!民众的不满情绪无法得到合理地宣泄和解决!极有可能引发更加剧烈的冲突和对抗,长沙的某个事件就是这种恶性循环的典型例证!

“先补偿,后搬迁”的真正含义

面对被征收人可能的非理性诉求,征收方绝非束手无策,坐等事态发展,更非必须一味迁就妥协以求被征收人的签字认可,“先补偿”这一原则,其精髓在于,或是于协议期限内与被征收者达成满意的安置与补偿共识,或是期限届满后,即时作出明确、公正的补偿决定并有效送达,确保权益告知清晰,待一切法定救济途径如复议、诉讼等期限届满,且被征收者未持异议之时,方可启动“搬迁”程序。若此时仍有被征收者拒绝配合交出土地或房屋,则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必要行政措施,例如作出“责令交出土地/房屋决定书”,依法要求被征收人交出,确保征收进程顺利进行。

“先补偿后搬迁”,简短的六个字,实则蕴含了深厚的法律逻辑与实践挑战,真正能完美践行者少之又少!然而,法律之威严不容丝毫懈怠,即便是最为繁复的程序,也须不折不扣地遵照执行,毕竟,行政征收历来是矛盾与争议的高发领域,若行政机关不能严格依法行事,缺乏坚实的法律后盾,其行政行为将面临被撤销乃至无效的风险,最终损害的不仅是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更是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与民众对法治的信仰。此等后果,何其严重,岂可等闲视之!

只有依法行政,尊重和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矛盾和冲突,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任何忽视法律和民众权益的行为,最终都只会带来更大的社会成本和治理难题!愿以此次事件为鉴,各界人士共同警醒,携手前行于法治之轨!(李宗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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