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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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拿不下的,转而以“违建”之名强拆?法院:行政目的不当!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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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本村村民便能罔顾其征收补偿利益?征地批复还没下来就迫不及待强制清表?打了补偿款就默认当事人已经同意补偿条件?看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孙明堂律师团队的李静律师怎么说!

案情:征收未协商一致便强制清表?

老王夫妇原是A村村民,后于2004年起受让伏某于B村的承包地,开挖鱼塘进行养殖经营,并在鱼塘旁建设房屋居住。

一晃18年过去了,老王一直在此地经营居住,2022年时,老王这片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多次与老王协商安置补偿事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征收方径直将老王的安置补偿费用径直打到村委后便着手实施强制征收。

2022年底至2023年初,经开区管委会率领多人分批次对老王的鱼塘强制填埋。

老王左思右想,咽不下这口气,遂找到李静律师,要讨回一个公道!

律师介入后经过一番调查竟发现征地批复于2023年才做出,而被告强制清表的行为却先于征地批复,未批先占板上钉钉!

鉴于老王并非本村村民,其在本次征收过程中的身份较为特殊,加之经开区管委会在征收程序上似乎存在疏漏,未能严格遵循相关法定程序。律师团队经过深入分析本案的关键点,决定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经开区管委会所实施的强制清表征收行为违法!

【补偿款到账非违法强征挡箭牌!】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被告对土地流转合同的有效性以及案涉鱼塘权属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只是土地承租人,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此质疑原告主体资格。但事实上,老王作为案涉承包地的实际经营人,现被告的行政行为对原告的财产或权益已经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故可以认定原告老王系与案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即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鱼塘应视为老王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老王夫妇作为本案原告,没毛病!

被告征地程序违法。经开区管委会在本次诉讼中未提交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也没有提交关于在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听取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见、征收土地补偿方案等证据,被告经开区管委会征用土地的程序不合法。

即使需要对原告土地进行强制清表,在原告不同意交付土地时,强制执行也需依法进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强制交付土地,须以对土地权利人进行安置补偿为前提。本案中,被告经开区管委会强制填埋原告老王的鱼池前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与老王达成补偿协议落实对老王安置补偿的情况下,直接对涉案土地实施强制清表,违法!

在明律师有话说

被告在庭中多次指责原告并非本村村民,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安置补偿对象,虽此观点被法院认为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亦未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但是律师想要跟大伙明确一点:

土地承租人的身份绝不应成为征收方规避合法征收程序或剥夺其应得补偿的借口!

首先,即便原告并非本村村民,在征收时未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作为案涉土地的实际经营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具体而言,原告有权获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若存在经营损失,亦应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简单以“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为由,完全剥夺其应得的安置补偿利益,显然有悖于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其次,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具有明确的界限,即仅限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若本村土地拟流转给外村人(即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单位或个人),则必须历经严格的民主决策程序:需获得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明确同意,并随后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旨在防止农村集体土地不当流失,维护本村村民的集体利益。

在未遵循上述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外村人虽可能获得本村土地的经营权,但原承包关系依然保持不变。这意味着,在面临土地征收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民将依法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而仅持有经营权的主体,则通常不具备直接获取此类补偿的资格。因此,明确区分不同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应享有的权益,是确保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公正、有序进行的关键所在!

因此,当外村人承包村集体土地时,务必在承包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中详尽、明确地约定土地征收时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方案,以此作为双方权益的坚实保障,有效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确保合作关系的平稳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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