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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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异议时,可通过何种途径主张权利?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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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平性与合法性,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当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持有异议时,法律是否为其提供了充分的救济渠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持有异议时,依法享有多层次的救济权利。

1、征求意见阶段:提出书面意见

征收补偿方案的异议救济,始于征求意见阶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意见,明确说明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核心内容的异议。这一阶段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异议途径。

2、听证程序:多数异议可启动听证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省条例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联合其他持相同意见的业主,达到法定启动听证的人数门槛。在听证会上,被征收人可以就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安置房源的充分性、评估方法的正确性等充分陈述申辩。

3、补偿决定后的救济途径

征收补偿方案本身是征收决定的前置阶段性行为,不属于可直接起诉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或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当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针对补偿决定本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程序,程序相对简便、周期较短。

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诉讼,起诉期限为6个月。行政诉讼程序更为正式,周期较长,但具有最终的司法审查效力。

4、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工程征收中,被征收人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主张权利:第一,在征求意见阶段(不少于30日)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明确对补偿方案的具体异议。第二,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联合申请听证。第三,补偿决定作出后,如对补偿标准或安置方式仍有异议,应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保留征求意见阶段的书面意见提交凭证,作为后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证明已依法行使异议权的证据。

结语:征收补偿方案的异议救济,贯穿于征收程序的全过程。征求意见阶段的书面意见是成本最低的异议途径,听证程序是多数异议的制度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最终的司法救济。被征收人应当在法定程序框架内积极行使权利,把握征求意见期、复议期、诉讼期三个关键时间窗口,确保自身的合法补偿权益在征收程序中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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