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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疏退中,土地征收程序是否适用于海域使用权收回?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5-15
导读:滩涂疏退工作涉及大量养殖用海的清退,在疏退过程中,一个根本性的法律问题引发广泛争议:当养殖户持有的是合法取得的集体滩涂承包合同,但征收方以“该区域属于海域”为由要求收回海域使用权时,应当适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还是海域使用权收回程序?这两套程序在补偿标准、项目设置、权利保障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养殖户是否可以要求按土地征收程序进行补偿?
1、法律定性的根本差异:滩涂是土地还是海域?
要回答上述问题,首先需要厘清滩涂的法律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海域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则将沿海滩涂归入土地范畴。
两者的关键差异在于所有权属性:海岸滩涂可以是国家所有,也可以是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海岸滩涂可以与集体土地一样进行承包经营,如需征收,则须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进行;而海域只能是国家所有,使用海域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收回程序也与集体土地征收有所不同。
因此,判断某一滩涂区域适用何种程序的关键在于:该滩涂在法律上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是国家所有的海域?对于集体所有的海岸滩涂,养殖户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长期经营缴费,其滩涂使用权受《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保护。在此类滩涂上从事养殖,权属归集体,适用《土地管理法》,清退应当走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参照土地征收标准执行。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和收回程序则主要适用于国家所有的海域及已依法确权登记国有海域使用权的特定区域。
2、土地征收程序与海域使用权收回程序的主要差异
将海域使用权收回错误归类为土地征收,或者将集体滩涂清退错误适用海域收回程序,都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根本偏差。两者的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法律依据上,土地征收程序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而海域使用权收回程序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及配套规定:
在程序要求上,土地征收程序要求严格的公告、听证、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征地审批等环节,程序保障较为完整;海域使用权收回程序在程序公开性和被征收人参与程度上,各地做法差异较大,部分地区的程序保障相对薄弱。
在补偿项目上,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而海域使用权收回的补偿通常涵盖海域使用权补偿费、养殖物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在安置保障方面不如集体土地征收全面。
在权利救济路径上,土地征收争议主要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海域使用权收回争议则可能涉及海事法院的专门管辖,诉讼路径有所不同。
3、养殖户面临的核心法律困境
在滩涂疏退中,养殖户面临的核心困境在于:许多养殖户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起即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在滩涂上世代养殖,从未办理过“海域使用权证”。当疏退工作启动时,征收方以“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为由,将养殖场定性为“非法占用海域”,主张适用海域使用权收回程序,压低补偿甚至拒绝补偿。这一做法的法律逻辑存在根本性偏差——对于集体所有的海岸滩涂,养殖户依法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其养殖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征收时就应当获得补偿,征收方不能以“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为由否定补偿义务。
即便该滩涂在海岸线修测后被划入“海域”范围,也不意味着其法律属性自动从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海域。海岸线划界属于技术性勘定,不改变既成的土地权属关系。养殖户持有村委会发包的承包合同、长期经营缴费的事实,是确立养殖经营权属的核心依据,不能因一纸划界而否定。
4、养殖户的权利保障策略
面对征收方以“海域使用权收回”为由压低补偿的做法,普兰店区的养殖户可以采取以下策略保障自身权益:
第一,明确要求按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处理。养殖户应当坚持主张案涉滩涂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清退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程序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参照土地征收标准执行。
第二,主张补偿项目的完整性。在集体滩涂养殖清退中,养殖户依法享有养殖经营权的独立价值补偿(用益物权价值)、养殖物价值补偿、养殖设施重置成本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合理的搬迁费用等多个维度的补偿权益。养殖户应当逐项主张,避免被笼统打包。
第三,行使程序性权利。如果征收方坚持按海域使用权收回程序处理,养殖户应当关注公告程序是否完备、是否举行了听证、评估机构选定是否合法等程序问题,并依法提出异议。
第四,积极收集证据。养殖户应当妥善保管与村集体签订的承包合同、历年缴纳承包费的收据、经营流水、养殖投入凭证等材料,作为证明合法经营和实际投入的依据。
结语:滩涂疏退中,“土地征收程序是否适用于海域使用权收回”这一问题的答案并非一概而论,而是取决于案涉滩涂的法律属性和权属状况。对于集体所有的海岸滩涂,集体滩涂清退应当走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养殖户在清退过程中不应被动接受征收方的定性,而应当主动核查自身滩涂的权属来源,据理力争适用正确的法律程序,并在补偿谈判中主张完整的补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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