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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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连片征收,能否变更安置方式为重新安排宅基地?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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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连片征收中,安置方式的选择是被征收人群体的核心权利之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应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以及“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该办法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征收城镇开发边界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采取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或提供安置房安置等安置补偿方式。

那么,被征收人群体能否要求将安置方式从货币补偿或安置房变更为重新安排宅基地?

1、安置方式选择权的法律框架与集体意愿表达

安置方式的选择权是《土地管理法》赋予被征收人的核心权利。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征地实践中,征收部门通常倾向于采用货币补偿或集中安置房方式,以简化程序和节约成本。但对于世代以务农为生、习惯于独门独院生活的农村村民而言,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往往更符合其生活方式和居住需求,是“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的最直接体现。

《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区分了城镇开发边界内外的安置方式。该办法第五条明确,征收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安置补偿;征收城镇开发边界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则采取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或提供安置房安置等安置补偿方式。被征收人群体要求变更安置方式的可操作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征收地块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还是属于边界外连片征收但实际处于过渡区的情形。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公平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这一规定为被征收人群体表达安置方式偏好提供了制度化渠道。

2、被征收人群体要求变更安置方式的可行性与限制

被征收人群体要求将安置方式变更为重新安排宅基地,其可行性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第一,征收地块的区位。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征收项目,通常只能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用于对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被征收人。如果连片征收地块属于开发边界内规划集中建设区,则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路径在规划审批和土地供应环节可能并不具备操作空间。因此,被征收人群体首先需要核查征收地块的规划用途,判断重新安排宅基地在规划层面是否可行。

第二,多数被征收人意愿的表达。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前提是征收范围内还有可用的宅基地或安置用地可供调剂。如果连片征收区域内多数被征收人均有意愿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并形成统一的书面意见,征收部门在制定或修改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参考集体意愿。如过半数被征收人对方案不满意,征收部门还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三,集体经济组织的配合。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宅基地来源,并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被征收人群体应当提前与村委会沟通协调,争取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同意安排宅基地建房的书面意见。

在阆中市征收实践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会在征收范围内公示,被征收人可在公告期间提出异议并就安置方式的调整开展集体协商。对于补偿方案中安置方式设置明显偏离征收范围实际条件的情形,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听证等程序机制联合发声。

3、被征收人群体的权益保障策略

在连片征收中,被征收人群体要求变更安置方式为重新安排宅基地,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组织协调、统一诉求。被征收人应当主动与同一征收范围内的其他被征收人沟通协调,形成统一意见,推选代表负责与征收部门沟通和材料准备。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就安置方式的变更进行集体表决,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依据地块区位提出变更请求。对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具备安排宅基地建房条件的征收地块,被征收人群体可以向征收部门明确提出变更安置方式的书面申请,并提供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证明。对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征收项目,则集中争取政府合理规划选址边界外安置点,通过集体听证提出折中安置方案。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既有框架下,打通适用于边界内各类工业、公共服务设施征收的宅基地安置协调通道,也依赖于边界规划状态的重新论证和多方谈判。

第三,在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内提交书面异议。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安置方式变更的异议,并附上集体意愿的证明材料。如方案所确定的安置方式明显与征收范围实际不符,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可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七条的公示与异议流程申请正式听证会。

第四,如补偿安置方案最终确定的安置方式明显不公或不符合当地实际,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安置方式的合理性。

结语:连片征收中,被征收人群体能否要求将安置方式变更为重新安排宅基地,取决于征收地块的具体区位和多数村民的集体意愿。对于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具备安排宅基地建房条件的征收地块,被征收人群体统一表达意愿后,变更安置方式的诉求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征收,被征收人则应协调争取政策口径调整或在安置房建设中优先保障被征收人对独立院落等居住条件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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