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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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滩涂征收,其能否按邻近农用地标准补差?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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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沿海滩涂征收中,补偿标准的公平性是被征收人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滩涂的补偿标准是否应当与邻近农用地保持一致?如果滩涂补偿标准低于邻近农用地,被征收人能否主张按农用地标准补差?这一问题的答案,取决于滩涂的利用现状和补偿制度的公平性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当滩涂已被实际用于养殖生产,其产出价值和经济效益与农用地相当甚至更高时,按未利用地标准补偿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1、滩涂补偿标准的现状

根据人民政府发布的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区分具体地类统一按照6万元/亩标准进行补偿。这一标准适用于林地、草地等不同地类,统一按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未区分农用地与未利用地。被征收人应当首先核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适用了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否存在区分地类压低补偿的情形。

2、按邻近农用地标准补差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一原则是判断补偿标准是否公平的根本依据。如果滩涂已被实际用于养殖生产多年,其经济效益与农用地相当,按未利用地标准补偿可能导致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下降,则被征收人有权主张按农用地标准补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一规定体现了“实际利用状态优先”的补偿原则,对于滩涂已被实际用于养殖生产的情形,同样具有参照意义。

3、养殖滩涂与农用地的价值比较

滩涂虽在土地分类上属于未利用地,但若已被开发用于海水养殖,其经济价值与农用地相当甚至更高。养殖滩涂的产出价值包括养殖物收益、养殖设施价值、土地使用权价值等多个方面。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滩涂的实际利用状态和经济效益,而非机械地按未利用地标准计算。

如果征收方以滩涂为未利用地为由,适用低于农用地的补偿标准,而被征收人能够证明滩涂已被长期用于养殖生产、经济效益显著,则可主张按邻近农用地标准补差。被征收人应当提供养殖记录、销售收入凭证、纳税证明等材料,证明滩涂的实际经济效益。

4、被征收人的维权策略

对于滩涂被征收人,主张按邻近农用地标准补差需注意以下要点:

核对征收补偿方案:首先确认征收补偿方案中滩涂适用的补偿标准是否与农用地一致。根据2026年度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补偿标准不区分具体地类统一按照6万元/亩标准进行补偿。若征收方未按此标准执行,被征收人有权要求纠正。

收集实际利用证据:提供养殖承包合同、养殖记录、销售收入凭证、纳税证明等材料,证明滩涂已被长期用于养殖生产,其经济效益与农用地相当。

主张公平补偿原则:援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主张补偿标准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要求按邻近农用地标准补差。

依法申请救济: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在公告期内提交书面意见,申请听证;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滩涂征收中,被征收人能否主张按邻近农用地标准补差,取决于滩涂的实际利用状态和补偿制度的公平性原则。根据现行征收补偿方案,滩涂补偿标准不区分具体地类统一适用区片综合地价,被征收人应当首先核对补偿方案是否合规。若征收方以滩涂为未利用地为由压低补偿标准,而被征收人能够证明滩涂已被长期用于养殖生产,则可依据公平补偿原则主张按邻近农用地标准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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