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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高铁征收,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不公能行政复议吗?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4-08
导读:在征收补偿程序中,评估机构的选定是直接影响补偿结果的核心环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这一规定保障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选择的参与权。然而,在高铁征收项目中,征收方单方选定评估机构、未组织被征收人协商、评估机构选定早于征收决定等程序违法情形时有发生。那么,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不公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事由?被征收人应当如何通过复议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1、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的法定要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选定的法定程序包括三个层次:协商选定是被征收人的首选权利,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时,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分户评估开始前进行。
实践中常见的程序违法情形包括:未组织被征收人协商,单方指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未按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法定方式确定;选定时间早于征收决定作出时间,被征收人身份未明确。这些程序瑕疵直接影响评估结果的公正性,构成行政复议的法定事由。
2、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不公的行政复议路径
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不公,属于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征收部门单方面选择并委托评估机构的行为,已经具备了行政行为的要件,应当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评估机构选定是否履行了协商程序,征收部门是否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了评估机构名单,是否组织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选定方式是否合法,协商不成时是否采用了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等法定方式;选定时间是否合规,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后、被征收人身份明确之后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某征收项目因评估机构选定时间早于征收决定作出时间,被法院认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补偿决定。此外,评估时点不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报告内容存在形式要件违法等,也属于可复议的程序违法情形。
3、复议程序的实践效果
被征收人通过行政复议质疑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不公,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首先,复议机关可以确认程序违法,为后续诉讼奠定基础;其次,复议过程中征收方可能主动纠正错误,重新选定评估机构;最后,复议决定可以作为后续行政诉讼的证据。
结语:高铁征收项目中,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不公依法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事由。征收方未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单方指定、选定时间早于征收决定等程序违法情形,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程序违法、撤销补偿决定或责令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应当关注评估机构选定的程序合法性,对程序违法行为及时通过复议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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