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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整体搬迁,被征收人的安置资格与宅基地分配权如何界定?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3-30
导读:在整村搬迁项目中,安置资格与宅基地分配权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长远生计和居住保障。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安置资格?宅基地分配权如何实现?分户安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安置对象的认定标准
根据整体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安置对象分为以下类别:
第一类:具备安置资格的人员
具有户籍且在搬迁范围内具有居住房屋的人员;
具有户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符合“一户一宅”相关条件,在搬迁范围内没有居住房屋但有宅基地的人员;
没有户籍,但原籍系本村户籍且在搬迁范围内有居住房屋的人员;
将户籍临时迁的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及正在服刑的人员,视为具有户籍人员。
第二类:可给予安置资格的人员
具有户籍,但在搬迁范围内没有房屋的人员;
具有户籍且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符合“一户一宅”相关条件,但在搬迁范围内没有房屋且没有宅基地的人员;
没有户籍,原籍又不是这里,但在搬迁范围内有居住房屋的人员。
第三类:特殊情况的处理。
特殊情况确需给予安置资格的,经整体搬迁安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一事一议”审议后执行。
2、分户安置的原则
搬迁方案对分户安置作出明确规定:
搬迁户有多个子女的,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可以分户安置,但其中一个子女应与父母组户安置。这一规定既尊重了多子女家庭的分户需求,又保障了父母与至少一名子女共同居住的养老传统。
无宅基地或无户籍的不能分户安置。这一限制防止了“空挂户”通过分户套取安置资源。
2024年12月4日后离婚的不能分户安置。这一规定旨在防范突击离婚分户套取安置利益的行为。
3、宅基地的认定与分配规则
搬迁方案针对宅基地认定作出特殊规定:
基本原则。土地地类认定以“三调”成果为基础数据,结合实际调查结果,最终以实际土地现状调查为准。
村庄核心区域范围内的认定:村民老旧破损房屋、祖宅用地认定为宅基地;村民建房居住庭院内的用地中现状地类为非宅基地且符合“一户一宅”的,认定为宅基地;村民自留建房用地且符合“一户一宅”的,按每户不超过175㎡认定为宅基地,超出部分面积认定为村集体公共服务用地。
村庄核心区域范围外的认定:在符合“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在2022年11月16日《预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实际建房居住且未占用基本农田的,按每户175㎡认定为宅基地,实际建房居住的房屋基底面积大于175㎡的,按基底实际面积认定宅基地;在村庄核心区域范围外拥有村民自留建房用地且未占用基本农田的,每户不超过175㎡认定为宅基地。
结语:整体搬迁中,安置资格与宅基地分配权的界定,构建了以户籍为基础、以房屋和宅基地为依托、以“一户一宅”为原则的完整认定体系。从安置对象的六类认定条件到分户安置的时间节点限制,从宅基地认定的特殊规则到实物安置的双轨选择,一套严谨的制度框架确保了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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