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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机构是否由群众参与选定?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3-30
导读:在房屋征收补偿中,评估机构的选择直接关系到补偿金额的公正性,是被征收人最为关注的程序性权利之一。然而,实践中协商选定的程序如何落实?被征收人未参与选定是否影响评估结果的效力?
1、评估机构选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征收补偿方案进一步明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户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权属、面积、数量进行现场调查、丈量、登记。这一规定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贯穿于评估机构选择的全过程。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也规定,征收通告期满后,土地征收单位负责组织被征地单位、被征地农户、其他权益人对被征土地权属、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调查、认定、清点,经有关各方共同核实后,予以现场登记确认。这里的“共同核实”即包含评估机构选定和现场勘查的参与权。
2、协商选定的程序要求
根据征收程序,评估机构选定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公示评估机构名单。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包括机构资质、业绩、评估师信息等,供被征收人了解选择。
组织协商选定。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选择进行协商。协商方式可以是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等。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选择意愿。
投票或随机选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选定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被征收人监督。
选定结果公示。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
3、被征收人参与选定的权利保障
征收政策为被征收人参与评估机构选定提供了多重保障:
知情权保障。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评估机构选定的时间、方式、程序,确保被征收人及时了解信息。
参与权保障。被征收人有权参与协商会议,表达选择意愿。征收部门不得以“程序需要”为由剥夺被征收人的参与机会。
监督权保障。被征收人有权监督选定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对选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意见。
异议救济权。如被征收人认为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影响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与应对
实践中,评估机构选定环节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被代表”问题。少数被征收人代表参与选定,其他被征收人不知情。对此,征收部门应当确保选定程序公开透明,选定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保障全体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程序走过场”问题。选定程序流于形式,最终仍由征收部门指定评估机构。对此,被征收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在协商环节表达意见,必要时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协商失败”后的处理。协商不成时,应当通过投票或随机方式确定,而非径行指定。被征收人有权监督投票、摇号过程的公正性。
结语: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机构的选定,明确要求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户协商确定。这一制度设计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贯穿于评估机构选择的全过程,是保障补偿公正性的基础。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关注评估机构名单公示、积极参与协商会议、对选定结果及时提出异议,是行使评估机构选定权的三个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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