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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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群体拆迁,协商程序与异议渠道何在?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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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群体性拆迁中,协商程序与异议渠道的畅通程度,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水平,也决定着征收工作能否在法治轨道上平稳推进。面对被征收人,如何构建有效的协商机制,让每一户的声音都能被听见、被重视?如何设置畅通的异议渠道,让不同意见能够依法表达、妥善处理?

1、协商程序的制度框架

方案公示与意见征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这一程序是协商机制的起点。

环湖整治项目在方案制定过程中,通过公告、现场咨询、入户走访等多种方式,广泛收集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被征收人普遍关心的补偿标准、安置房源、奖励政策等问题,征收部门组织专题解释说明会,邀请居民代表、法律顾问、评估专家共同参与,确保协商过程公开透明。

评估机构选定的协商机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这一规定将被征收人参与评估机构选择的权利落到实处,有效防止了评估机构由征收部门单方指定的程序缺陷。

补偿协议的协商签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得留有空白。这一环节是协商机制的核心,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权益的最终实现。

2、协商程序的深度实践

“板凳议事会”与“夜话旧改”。在征收实践中,创新推行“板凳议事会”“夜话旧改”等协商形式,将协商平台搭建到被征收人家门口。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社区干部、法律顾问深入居民家中,面对面听取意见,实打实解决问题。这种“接地气”的协商方式,让被征收人感受到尊重,也让征收部门掌握了第一手信息。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在协商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参与,既监督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也为被征收人提供政策解读和法律咨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参与,增强了协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异议渠道的法定设置

书面异议渠道。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提交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具体说明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征收部门应当对收到的书面意见进行整理、分类、研究,并根据意见修改完善方案。对于未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听证程序。如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证会是异议表达的制度化平台,将少数人的异议通过听证程序转化为影响决策的民主力量。

评估异议渠道。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救济渠道的设置,确保被征收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仍有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4、异议处理的保障机制

异议反馈的及时性。征收部门应当对收到的异议进行及时处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对于复杂疑难的异议,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异议信息的公开性。异议处理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被征收人监督。对于共性问题,应当统一答复;对于个性问题,应当个别反馈。

异议救济的衔接性。对于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被征收人,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确保救济渠道的衔接顺畅。

结语:群体拆迁中,协商程序与异议渠道的构建,是保障被征收人权益、化解征收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从方案公示到评估机构选定,从补偿协议协商到异议处理,从听证程序到司法救济,一套完整的协商与异议制度体系,贯穿于征收决策、补偿方案制定、评估机构选定、补偿协议签订、争议解决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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