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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城中村”改造,被征收人能否自主选择安置方式?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3-25
导读: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安置方式的选择权是被征收人最核心的权利之一。当征收公告发布,被征收人最关切的莫过于:自己能否在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之间自主选择?这一选择权是“纸面权利”还是“实际自由”?
1、补偿方式选择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规定确立了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选择上的基本权利,任何征收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限制这一权利。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上海市的相关政策同样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根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应当明确补偿方式和标准,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明确提供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
2、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适用情形
货币补偿的优势在于资金灵活性高,被征收人可根据自身需求自由支配补偿款,不受房源位置和户型的限制。根据规定,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等。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般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6个月,保障其在新房购置或租赁过渡期的基本居住需求。
产权调换的优势在于直接获得实物住房,避免了购房市场的不确定性,且通常享有一定的面积优惠。根据规定,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产权调换房源通常在征收项目周边或就近地段选址,配套完善、交通便利。
3、安置方式选择的程序保障
知情权保障。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明确补偿方式和标准,保障被征收人及时了解选择权内容。被征收人可通过查阅公告、咨询工作人员等方式,全面了解两种补偿方式的利弊。
参与权保障。在补偿登记和协商阶段,被征收人应明确向征收部门表达选择意愿。选择货币补偿的,需关注均衡实物安置补贴的计算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需详细了解房源位置、均价、优惠补贴、交付日期等信息。
异议权保障。如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中规定的补偿方式或相关条件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如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定,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4、特殊情形的选择权处理
对于共有产权房屋、承租公房等特殊情形,补偿方式选择权的行使需注意:
共有产权房屋:需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后共同选择补偿方式,如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诉讼途径分割补偿权益。
承租公房:承租人有权参与补偿方式的选择,补偿款分配按租赁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执行。
住宅兼商用房屋:对住宅部分和非居住部分可分别选择补偿方式,住宅部分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非居住部分按商铺补偿规则处理。
结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双重选择。这一选择权不是政府“恩赐”,而是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在征收程序中,被征收人应当充分了解两种补偿方式的利弊,结合家庭实际需求做出理性选择。在签约前仔细阅读补偿方案,在签约时明确表达选择意愿,在签约后关注协议履行——每一步都关系到选择权能否真正转化为实际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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