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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农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
时间:2024-03-27
农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给付的不合理而发生了纠纷,被拆迁人可以向行政机构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构做出裁决后,被拆迁人对于裁决不服的,可以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因为协议发生争议,需要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又单独列出了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行政性是什么?
关于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相对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否平等民事主体,存在一定的争论。我们认为,拆迁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实质为行政征收,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从某个角度看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有些内容上并不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
具体原因如下:
引起房屋拆迁事实的首要法律因素就是行政征收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其法律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可就此申请行政复议法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百一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作为被征收人相对方的是行政部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方式、范围、实施等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属于自由协商的内容。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下,可由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的补偿决定,并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于房屋征收部门作出有关被征收人资格及安置指标数额等行为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物权性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同时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有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上述法条列于民法典第二篇所有权下第四章一般规定当中。
因此,可以肯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具有一定的物权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一般来说都比较多元复杂,不管是房屋置换还是货币补偿,或多或少均会涉及到物权,而且还可能是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充分等各种权利均涉及。所以说,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应该被界定为房屋所有权中独立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传统权能的一项综合性权能。
1、在民法意义上,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与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主体是同一的,仅仅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在拆迁事实基础上的存在形态,即房屋所有权阶段性地不以房屋实际存在为前提,同时又不是在拆迁安置完成后形成的安置所有权和安置地使用权,仅是产生上述新物权的法律基础,因为期间可能介入如补偿方式选择、拆迁安置权益处分等法律行为。
2、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运行内容上具有综合性,包括补偿款、补助费、安置房或者安置地指标等诸多内容,全面涉及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也正是因为这些综合性特点,其运行结果将导致房屋所有权的消灭或者产生。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农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在遇到拆迁不公平时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本文内容还没有解决您遇到的问题,可以电话或者留言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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