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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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余姚村征地拆迁公告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12-23

浏览量: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浦)征地告〔2025〕第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5年08月0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5〕56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新兴产业片区X8路(Y8路-规划路)道路新建工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书院镇西起Y8路以西约100米,东至规划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浦东新区书院镇余姚村二组2451.8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48.5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603.34平方米。

2、浦东新区书院镇余姚村十八组11921.8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488.6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433.22平方米。

3、浦东新区书院镇余姚村一组10807.3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375.4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431.91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5181.0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1712.6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468.47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浦东新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项目名称临港新片区书院产业区扩区XXCY-05单元04街坊04-04地块
行政区划浦东新区
项目位置浦东新区书院镇 东至卓秀路西侧绿化带,南至新府路,西至黄沙港东侧绿化带,北至定武路南侧绿化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浦)征地告〔2025〕第1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5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5〕1062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临港新片区书院产业区扩区XXCY-05单元04街坊04-04地块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书院镇 东至卓秀路西侧绿化带,南至新府路,西至黄沙港东侧绿化带,北至定武路南侧绿化带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浦东新区书院镇余姚村324.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24.6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24.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24.6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浦东新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项目名称新兴产业片区X8路(规划路-Y5路)道路新建工程
行政区划浦东新区
项目位置浦东新区书院镇西起规划路以西70米,东至Y5路(含规划路和Y5路交叉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浦)征地告〔2025〕第10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5年12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5〕110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新兴产业片区X8路(规划路-Y5路)道路新建工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书院镇西起规划路以西70米,东至Y5路(含规划路和Y5路交叉口)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浦东新区书院镇余姚村十八组3446.5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483.9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962.60平方米。

2、浦东新区书院镇余姚村十一组12749.8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550.7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99.10平方米。

3、浦东新区书院镇余姚村十组24920.9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347.54平方米、建设用地1011.19平方米、未利用地562.19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41117.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8382.18平方米、建设用地1011.19平方米、未利用地1723.89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浦东新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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